中國憲政通訊-第十五期:這個國家需要什麽樣的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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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期             2022 年 5 月 15 日          雙周發行

    發行人兼主編:王丹 

     經理:金岩 

責任編輯: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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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神話,國族建構與民主自治

詹甲明

每年到了五月四日的時候,包括香港、台灣在內的中文圈必然會掀起一番或大或小的討論,以不同角度肯定五四運動的聲音為主,否定五四運動的觀點也有。立場包含以下幾種:

A 中國官方。中共會在這時強調自己繼承了五四的“正統”地位,正如他們會在雙十紀念日上強調自己對辛亥革命“正統”地位的繼承;2021年,香港舉辦五四運動升旗禮,梁唐青儀趁機藉其評價反送中運動:“當年大學生為了保衛國家領土完整而走上街頭,與前年本港反修例事件,走上街頭的年青人理念完全是背道而馳。”

B 海外主流民運或公知,乃至包括部分香港、台灣華人。他們也會趁此機會論述中共如何沒有繼承“五四精神”,如何歪曲了“五四精神”。2020年的五四,甚至美國外交機構也參與到了這場論戰當中:精通中文的副安全國家顧問博明(Matthew Pottinger)作為一位熟知中國的外交官員,以流利的普通話論述五四所代表的“公民意識”,以至其和李文亮的關係,引起華文媒體的廣泛報導。

C 一小部分反共人士。他們反其道而行之,將五四視為中國激進主義的濫觴,是中共的起源,將其批倒批臭。

以上的觀點無論可信度多少,至少說明無論對國民黨、共產黨還是自由民主派來說,五四運動都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標誌性歷史事件。而今人對五四運動的討論,大多已經把它作為一個無關事實的符號加以運用。看似彼此立場不同,卻是陷入了同一片沼澤當中而不自知,最終難逃一起覆滅的命運。正因如此,我們需要還原神話背後的真實、瞭解神話創作的過程。

因此,本文會嘗試帶領讀者,重新審視五四運動這一歷史事件的意義和影響,並藉此尋找開啟東亞未來憲政民主的鑰匙。

  1. “山東問題”的緣由

滿清帝國朝廷主持的東亞國際體系與西方文明接觸產生的直接效果,和大清的同類物:奧斯曼帝國、俄羅斯帝國與西方文明接觸的效果一樣,都是為原本處在東方專制帝國秩序下的眾小民族胚胎提供了發育成長的機會。用哈耶克的話說,就是“自發秩序”成就了西方文明,西方文明又通過傳教士、堅船利炮和自由貿易,把“自發秩序”帶回了東方的各大帝國。我們所熟知的“晚清民初”歷史對東亞的意義,本質是歐洲列強處在黃金時期的時候對東亞這一自古以來的秩序窪地產生的輻射影響。條約體系假使沒有進入遠東,就不會產生五口通商和揚子江國際貿易,不會產生上海自由市和膠州/威海衛殖民地,更不會哺育出中國各地軍紳政權的雛形。1898年的《膠州灣條約》和《威海衛租界專條》,為膠州半島提供了兩個歐洲化的國際性港口青島和威海衛。在這兩個大城市的帶動之下,半島的經濟得以發展起來。

國際自由貿易的發展,自然會在本土產生自己的新興地主資產階級。新興有產階級出於保護自己利益的本能需要,便會產生相應的政治建構。湘淮軍集團在太平天國戰爭中,成功得到了滿洲朝廷在滿清國際體系中原來不願意分享給各地方的權力,為日後的解體埋下了伏筆。1900年的義和團之亂,包括山東巡撫袁世凱在內的各行省督撫行使了實質的外交權(東南互保),避免了沿海與揚子江流域各省被拖入清廷與列強進行的瘋狂戰爭。而威海更是為大英帝國提供了齊州軍團(華勇營),在天津的聯合維和行動中功績卓著。1902年,各省新軍編練開始。1909年,各省諮議局成立。隨著辛亥獨立戰爭和此後的南北談判開展,從誕生開始就自帶邦聯性質的中華民國成立。作為一個列強為了維持條約體系而勉強支持的外交善後機構,它的緩慢解體並不可避免。

德意志第二帝國在歐洲代替拿破崙帝國成為主要的秩序挑戰者,最終導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青島殖民地的建設並非國恥神話中所說的,是由德國剝削「中國人民」的成果。相反,正是因為列強在秩序核心區(歐洲)的競爭白熱化,包括德國在內的列強才會願意犧牲本國的膏血,將資源投向本為邊緣的遠東:“德國殖民當局為經營膠澳租借地投入了大量資金,其財政來源主要靠兩個方面,一是德國政府的撥款,二是租借地的收入。1898–1913年,德國政府通過國會批准撥給租借地的財政補貼共16248萬馬克……從1900年到1913年,德國共支出1.8億多馬克。其中德國政府撥款14898萬馬克,租借地收入3102萬馬克。” 歐戰的隆隆炮火摧毀了人類文明最璀璨的燈光,此後人類在未來的數百年內,也許都無緣重睹如斯盛世。

一戰遠東戰場是英日同盟對德國太平洋勢力範圍的清剿行動,而在大陸部分,日本充當了軍事行動的主力。青島戰役中,英軍以13人陣亡,日軍以415人的陣亡的代價,消滅了德國在東亞的最大海軍基地,擊敗了德國–奧匈聯軍,避免了德國像對奧斯曼帝國一樣,以其海軍優勢將中華民國劫持到協約國的對立面。戰事完成後,協約國已經承諾日本可以在戰後繼承德國在亞太地區的全部利益,即包括所謂的山東權益,此時的中華民國尚未參戰。日本的外交性格謹慎,僅僅是在《二十一條》交涉中向袁世凱重申了一下它本來就通過此前的戰爭得到的權利。袁世凱作為最早的中國主義反日先鋒,在交涉完成後不忘推行最早的反日“國恥教育”,這便是所謂的“五九國恥”。這並不妨礙他被後來的新一代中華民族發明家(特別在當時其實是日本利益代言人的泛亞主義國民黨)發明成“賣國賊”。歷史的諷刺在此展露無遺。

2. 巴黎和會與威爾遜主義

一戰毀滅了歐洲大陸的各大帝國,也預示著大英帝國或早或晚的落幕。布爾什維克恐怖組織在俄羅斯帝國的殘骸中找到了充足的養料,只是不知道在國際秩序的封鎖下,真正的突破口在哪裡。巴黎和會在這個背景下展開。美國總統威爾遜在舊列強的實力紛紛被戰爭重創的背景下,提出了影響後世世界至今的威爾遜主義。十四點和平原則旨在消除十九世紀以前司空見慣的貴族紳士秘密外交習慣,並且將民族自決這一當時充滿理想主義色彩的原則帶進了國際外交之中。波蘭、捷克、埃及以及巴爾幹諸國民族發明的成果鞏固,都有賴於威爾遜主義在戰後對他們的原則性支持。可以說,在蘇聯解體前,歷代國際會議中最遷就弱小民族權利的莫過於巴黎和會。在遠東,當時的蒙古國由於缺乏泛漢主義的干擾,作為“清帝國前版圖”中在國民民族構建道路上走得最快的國家,敏銳地抓住了威爾遜主義的此種意義。1919年2月,泛蒙古獨立大會在赤塔召開。新成立的蒙古國臨時政府當時便致電巴黎和會各國代表,向世人宣告蒙古民族已經遵照威爾遜總統的民族自決原則,成立了獨立政府,並請求日本的承認和支持。最終蒙古國通過與白俄軍官合作的方式,徹底脫離了北洋中華帝國主義的桎梏,儘管蒙古的獨立最終並沒有以泛蒙古主義的夢想形式完全展開,到最後蒙古國也落入了蘇共的魔爪之中。

如果我們作為事後諸葛亮看,威爾遜主義在戰後的遠東之所以結出了不一樣的果實,原因並不在於“民族自決”這一原則本身,而在於美國弄錯了“民族”這一概念在遠東大陸的真實對應主體。十四點原則所支持的原奧斯曼帝國領土的民族自決,並不對應“中國(從西方列強中擺脫)的民族自決”,因為中國本身就是奧斯曼帝國在東亞的對應物。美國在後來華盛頓會議的交涉中推動了有利於中國的結果,是因為它將中國誤解成為威爾遜主義同情的那種“被強國欺淩的弱國”。此後美國在遠東的對華政策錯誤,大都建立在這一誤會之上。威爾遜世界的新興合格參與者,只能是像烏克蘭這樣的國民民族主義國家,而不是中俄這樣的霍布斯世界帝國。因此波蘭在遠東的對應者不是當時或現在的中國,而是西藏、蒙古、滿洲、香港和臺灣。

布爾什維克在奪權以後,也嘗試利用威爾遜主義的出現和歐洲列強的空虛,試圖將自己的共產主義蘇維埃政權侵略模式,包裝成“民族自決”,實現對西方帝國主義的鬥爭。無產階級本性的蘇聯將其對國際秩序的破壞,理直氣壯地粉飾成保護弱小民族的“義舉”(例如宣佈廢除俄羅斯帝國在中華民國的特殊利益),從而對東方世界進行統戰。他們的這種策略,也跟五四暴民運動後,孫文和國民黨試圖將“中國”作為整體包裝成威爾遜主義適用對象的企圖不謀而合。孫文就曾經說:“俄國人民知道,他們平日所受的痛苦完全是由於帝國主義,現在要解除痛苦,不得不除去帝國主義,主張民族自決。俄國這種主義傳出後,世界各弱小民族都很贊成,共同來求自決。俄國革命後,一反過去的侵略政策,改用和平的政策”。

山東權益以及青島殖民地的歸屬,在十九世紀的外交規則下,本來應該是一個毫無爭議的問題。早在協約國許諾日本繼承德國亞太權利的時候,中華民國尚未成為協約國的一員。即使後來參戰,除了派出輔助性的非戰鬥華工隊伍外,北洋政權訓練的參戰軍經費仍然需要來自日本的貸款。參戰軍尚未出發,戰爭已經結束,甚至後面連日本的貸款都被抵賴掉了。中華民國對一戰的貢獻,甚至連塞內加爾步兵團都不如。列強確有履行承諾的義務,但並未給中華民國政府以任何承諾。以顧維鈞為代表的中國代表團之所以能在巴黎和會上胡攪蠻纏,僅僅是因為一戰前後的國際外交範式的改變,而不是因為“中國”本身的建構或者國際地位產生了什麼突破性的進展。

五四运动

因此,儘管巴黎和會的山東問題交涉最後以中國代表團拒絕簽字而結束,但山東問題在美國的調停下,在1922年華盛頓會議的真正解決,實際上是中國借著美國同情弱者的心理,在破壞舊原則的前提下取得的勝利。而日本卻白白失去了自己本就有權擁有的東西,為其後來的泛亞主義暴走埋下了種子。中國的勝利是一種搭便車的勝利,簡單粗暴地說,這相當於因為比賽過後裁判規則的變化,將本應屬於運動員(日本)的獎盃送給了啦啦隊員(中國)。中國外交官敏銳地捕捉到了威爾遜主義中對弱小民族的同情心能為自己所利用,後來的歷史敘述宣稱巴黎和會是“強權戰勝公理”,意思是“公理”應該容許中國“不勞而獲地恢復舊帝國的榮光”,而不是公平地根據貢獻論功行賞。陳獨秀在威爾遜主義剛提出時,狂熱地讚美威爾遜是“世界上第一個好人”,但巴黎和會時卻轉而痛斥他是騙人的“威大炮”。這就充分體現了五四帝國主義者的無產階級本質,這種以受害者身份瘋狂進行碰瓷外交的性格,無疑也體現在流氓無產者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所謂“一碗米養恩人,一斗米養仇人”,美國自庚子賠款、到巴黎和會、乃至一直到世貿交涉中,一直在幫助中國,最後中國人仍然在宣傳機器的洗腦下瘋狂地仇視美國,令人感到遺憾。以上的歷史事實對於本性貪得無厭的國恥論者而言並不重要。1922年,中華民國從日本手中收回了膠澳租借地。

一戰對世界的重塑,的確為中國的奧斯曼主義民族發明提供了極大的機會,但這並不是因為中國人自己在這個過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西方列強在遠東的撤退以及蘇聯的積極行動才是關鍵。1930年,英國履行前約向國民黨中國歸還威海衛租借地,其大背景是大英帝國在遠東的總撤退。膠州半島的小香港從歷史中黯然退場,中國對青島和威海衛的接管,從本質上其實和1997年的香港移交並無區別。但因為香港經歷了更長時期的英國管治,已經通過一系列改革產生了自己的中產階級和特殊意識,甚至已經初步成為威爾遜主義真正適用的對象,而青島和威海衛卻沒能等到這個機會,今天的人們亦鮮有惋惜五四漩渦吞噬了這兩顆殖民主義為齊州留下的明珠。

3. 民族自決原則在遠東

如前文所述,威爾遜主義在遠東適用的主體並不是中國,而是大清下轄的各個行省。這一點並不完全是今天的一小撮追求憲政民主的知識分子奇思妙想的產物,事實上,在民國各地軍紳政權分立的時代,部分有識之士已經意識到,沒有民族自決,就沒有民主自治。第一次粵桂戰爭中,粵軍驅逐了統治廣東五年的桂系軍隊,當時就有主張粵人治粵的人士,將一戰以後的民族自決運動和東亞各地的聯省自治/自決運動進行比較,作出以下這番精彩論述:

“自歐戰告終,人民自決,已成為今日世界最大潮流,如愛爾蘭、如斐律賓、如埃及、如印度、如波蘭、如猶太、如朝鮮,或為附庸,或為殖民地,國內如湘、如鄂、如蘇、如川,近皆繼續提倡自治,是以人民樂利,當聽人民自謀,故粵人治粵,實為今日解決粵事之不二法門,即桂省賢哲之士當亦能見及,蓋以世界潮流所趨,逆者必敗。亟粵人久受兵燹之苦,有不急圖自決者耶?”

這個國家需要什麽樣的年輕人

陳純

編者按:本文寫於2019年5月。三年过去后,文中所述對理解當下中國青年人的精神面貌,仍具有極強現實意義。

五四前有編輯跟我約稿,讓我談談去年寫過的那群青年。我試過拿起筆,但始終覺得無從下手:如今任何的贊美在現實面前都變成嘲諷,局外人的反思對他們來說也無非是難聽的風涼話而已。

五四那天我看到一篇朱學勤老師的文章,讀完之後十分感慨。我不僅感慨朱老師的觀點二十年沒有變化,也感慨他所堅持的觀點,放在當下有一種特別奇特的“錯位感”。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以朱老師為代表的自由保守主義者就開始借助西方現當代思想資源來“反思”五四,比如將哈耶克所批判的“歐陸啟蒙運動”和“建構理性”,用來對應五四的“新文化”和“科學”,將伯林所批判的“積極自由”,對應於五四的“民主”和“救亡”。盡管偶有反復,但朱老師不止在一個地方說過,五四與後來的文革一脈相承,兩者都是激進主義(以及文化決定論)

的產物。這次的文章,朱老師雖然沒有特別提及“激進”二字(大約出現了兩次),但字裏行間依然認為五四是激進的,體現在“大民主”、“文化決定論”和“以俄為師”。朱老師也沒有說“五四青年”,而是將五四的主角稱為“五四先賢”,不過在這樣的日子我會應景地想,像朱老師這樣的自由保守主義者,理想中的年輕人究竟是什麽樣子的?

於是我想到被斯坦福退學的趙雨思同學(注:趙雨思,上市公司步長製藥董事長趙濤之女,2019年3月因招生舞弊被斯坦福大學開除)。我看完幾篇相關的文章,腦海裏一直縈繞著她說的那句話:“考上斯坦福不是夢,只要有堅定的目標,努力去拼搏,就會實現的。”我還想起她說的人生理想,她回國以後想做公務員,改變農村教育不平等的問題。盡管我不認為她需要為650萬美金的事情負全責,但如果沒有意外,美國高校奉為圭臬的“審視自己的特權”,最終也難以打破她成長環境帶給她的金色牢籠,她將在中國上流社會的期待下,成為一個精致的利己主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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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說朱老師理想中的年輕人就一定是趙雨思這樣的,不過考慮到自由保守主義特別青睞企業家,企業家的子女當然是理想青年的合理候選。何況趙雨思一點也不“激進”,她怎麽會“激進”呢?她就是當下最典型的既得利益者,一個階層固化、又可以讓權貴的孩子奢談“個人奮鬥”的中國,就是她要“保守”的秩序啊。

這就是為什麽我說朱老師的顧慮是完全“錯位”的。當朱老師在2019年批判五四的時候,他在批判的是什麽,批判的又是誰?如果說他批判的是“大民主”、“文化決定論”和“以俄為師”,那這幾個詞語,在當下對應的只能是“公共參與”、“文化批判”和“馬列主義”。我不確定朱老師理想中的青年是什麽樣子,但從他對五四的評價,我可以猜想他對那些依舊在為工人奔走呼號,又被當局肆意淩辱的左翼青年,還有為jingyao發起簽名,批判強奸文化,又被團滅公號的年輕學生,大抵是不以為然的。朱老師當然可以認為,這些行動繼續發展下去,會出現第二次文革,就好像當年某個人也會覺得,讓臭老九多說幾句,自己打下來的天下就要不保了。

其實朱老師不需要擔心,因為當局比他更害怕年輕人的理想主義和激進主義。一些有司的朋友曾經看過我寫左翼青年的文章,來問我這些年輕人腦子裏到底想的是什麽。我對這個問題的提出感到不解。他們換了個問法,說,都是最一流大學的學生,怎麽會信那個?我說,這也不能怪他們,這兩年各宣傳口不是說要重新舉起馬克思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旗幟?馬克思主義學院也越來越多了,好像還在搞什麽“馬藏”?學生們又不是有什麽閱讀障礙,他們讀過馬克思和毛澤東,驚覺周遭的世界和馬克思所批判的何其相似,於是拿起毛澤東思想做武器,到工人群眾中去,跟資本家做不懈的鬥爭,這有什麽不好理解的?

有司朋友說,我們認為馬克思主義不是這樣理解的。我問,那該怎麽理解?他說,事物是變化發展的,不能用一成不變的眼光去看待。我說,很對,這大概就是本屆政府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不過要說這就是馬克思主義的核心,我想中國以外的馬克思主義者都不會同意。將“事物是變化發展的”作為主導思想,那說明根本沒什麽主導思想。

或許這就是問題之所在:這個國家現在已經不知道它的主導思想是什麽,它當然也不知道自己想要什麽樣的年輕人。

十九大以前我一直覺得,為了順應當下國情,當局應該會進行意識形態轉型。四十年來,中國的經濟結構和階級結構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正統的馬克思主義不再能解釋中國的發展和現狀,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也越來越力不從心,從執政者的角度,最合理的新型意識形態應該是某種類型的儒家思想。儒家裏的等級製色彩,可以為已經出現的階層固化背書,天下秩序又呼應著大力推行的“一帶一路”,《鹽鐵論》裏的儒生明顯也不反對市場經濟。何況,朝野學者為此已經做了大量工作,正是呼之欲出。誰知道十九大以後,上面一再強調“馬克思主義”,儒家完全噤聲,一些左派還以為,真的要著手實現“共同富裕”了。

去年七八月發生的佳士工人維權事件,其實已經證明新的意識形態路線是行不通的,當局也很快意識到了這點。於是梁文道要講《一千零一夜》,將馬克思的《資本論》報上去,居然沒有通過;北大的“馬會”開讀書會,居然邀請研究儒家的學者去講《近思錄》;更不要說幫塵肺病工人維權的幾個編輯,被帶走以後至今下落不明。

當局或許不知道自己的主導思想是什麽,但它知道自己不想要的思想是什麽。自由主義就不用說了,幾年前就被本屆政府判定為“邪路”,國家各部門的領導人,都從自己的位置批判過西方對應的製度,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旗幟鮮明地反對“司法獨立”。

中國共產黨不允許自己的黨員信教,也不希望太多普通的人信教。在中國信基督教的人數有多少,一直都是個迷,說上億的都有,但幾千萬應該是逃不掉的。這麽龐大的數量,都可以和黨員的數量抗衡了,難怪當局會緊張,對於那些不願在教堂掛國旗的非三自教會,那就更加不能原諒。所以拆教堂的事情時有發生,去年年底,成都長老會的幾位牧者也被帶走了。

女權主義對當局來說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盡管今年2月,九個國家部門聯合發布通知,明確禁止一些在招聘中常見的歧視女性的做法,比如不得詢問婦女婚育狀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等。不過,從當局對#MeToo的態度,就可以看得出,它對女權主義是不歡迎的。去年以來,有多個參與#MeToo的個人被有司上門關心,多個涉及女權話題的社交平臺賬號被封,其中就包括女權之聲。考慮到本屆政府180度轉變的生育政策,以及女權主義者對在中國生育的負面評價,很難想象女權主義在未來能夠得到當局的厚待。

大陸新儒家秋風大師曾經吹噓,中國的執政黨遲早是要認祖歸宗的,儒家的用語將成為中國學術界的通用語言,宗族遲早是要在中國復興的。從現在的形勢看,這幾樣沒有一樣能夠實現。讓我驚訝的是,我還聽說最近中央在嚴厲打擊同姓宗親會,為什麽?這也是結社啊,一個大姓,人數加起來就上千萬,要是其中有人想幹點什麽,麻煩可就大了。

所以現在有什麽思想是安全的呢?民族主義可以嗎?那還得看,上街砸日本車肯定是不行的,在網上罵老美,要是聲勢過於洶湧,影響到兩國關係的大局,說不定也要惹禍上身。本土佛教算是與世無爭了吧?慢著,不要忘了上世紀末的某位李姓大師,他的理論也借用了不少佛教的資源。總而言之,你想什麽沒有人管你,但要是你說出來,或者去身體力行,那沒有人能擔保你永遠沒事。

這對中國的年輕人來說意味著什麽?意味著馬雲說得一點都沒錯,除了996+669,他們沒有別的選擇,有資格996+669,已經是一種福報了。這麽說可能有點戲謔,因為攤開來說太殘酷:一種“人肉電池”加“生育機器”的人生,還有什麽意義呢?

我一個大力擁護改革開放的朋友,有一句話讓我頗為難忘,他說,改開的真正英雄,就是無數想過“好日子”的普通人。他和我還有一個共同的朋友,是馬雲的中高層員工,這兩年拼命論證中國經濟前景無可限量,因為中國人勤勞能幹肯吃苦。我不否認經濟發展是“好日子”或“美好生活”的必要條件,但它一定不是“好日子”的充分條件。有一陣我和第一個朋友說,我感覺有了錢也並沒有多開心。他說,那是因為你還不夠有錢,等你有錢到一定程度,你就可以為所欲為了。“有錢真的可以為所欲為”是活在中國人表情包裏的一種美好想象,可惜我完全想不起自己有什麽特別想買的東西,買房結婚生孩子那些對我來說也沒什麽吸引力。有很多很多的錢,倒是可以不用工作,去環遊世界,去參觀各國的博物館和藝術展,去挑戰全球的極限運動,還可以移民。所以有錢的意義,最終還是出去。

在我看來,過“好日子”的其他必要條件還包括:充分的自由和機會,價值的多元和價值之間的相對均衡,一定程度的政治參與。這些條件,和上面說的有什麽關系呢?我上面說的那些被壓抑的思想,自由主義、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基督教和儒家,都是羅爾斯所謂的“整全性學說”(comprehensive doctrines)。它們對於一般人的意義在於,它們在各自的體系內,“組織並描繪了已為人們所承認的各種價值,使這些價值能夠相互共容,並表達出一種可以理解的世界觀”。用直白一點的話來講,對於“我們應當如何生活”這個問題,有些人沒辦法想到特別好的答案,這些整全性學說,各自給了這個問題一個(或不止一個)答案,為所有人提供了參考,甚至對有的人而言,某個整全性學說本身就是答案,值得為之奉獻一生。

有的人會說,這麽多思想,這麽多答案,不是會打架嗎?影響穩定。國家一碗水端平,每一個都打壓,不是很合理嗎?其實合理的做法不是每個都打壓,合理的做法是提供一套框架,讓信奉每一種整全性學說的人都能在裏面活動,又不損害它們的思想核心。如果沒有一套帶有一定約束性的框架,確實很難設想所有的整全性學說會永遠和平共處,十六十七世紀西方的宗教戰爭就是一個警示;如果讓每個國家完全根據自己的法律來製定這套框架,那很多整全性學說的思想核心或許會被破壞,它們也就不再能為信奉者提供真誠的答案。

這也是一種統治的技藝:如何找到一個穩定又靈活的框架,如何在維持政治和社會穩定的同時又讓人民保持活力。我們國家,人民在賺錢方面充滿活力,但在賺錢、娛樂和家庭生活以外,留給我們的空間並不多,留給年輕人的空間就更逼仄了,因為他們大部分還沒有作出人生的關鍵選擇,而選擇所需要的條件如此匱乏。我有一個學生是穆斯林,同時也是一個女權主義者,他有個理想就是去改變全世界對穆斯林的刻板印象。如果在一個正常國家,他可以這麽做:直接成立一個叫“穆斯林女權主義者聯盟”的社團,去宣傳自己的理念,講述伊斯蘭教如何與女權主義不矛盾。他或許會被極右翼攻擊,但也受到法律的保護,至少不會遭受來自國家方面的暴力。然而在中國,我只能勸他先不要暴露自己的穆斯林身份,一切等出國再說。

長遠來看,這種統治模式遺患無窮。這個國家或許可以維持一定時間的穩定,但這是以犧牲年輕人的心靈為代價。本質上,那些整全性學說是什麽呢?它們是歷史上存在過的各大文明的思想結晶,甚至某些整全性學說本身就包含了多個文明的精神元素。我們通過它們,與遙遠的歷史和先賢建立聯系,且因為這個過程不被我們的民族身份所限定,這種聯系是普遍性的。一代又一代的信奉者從這些整全性學說中獲取心力,他們又將自己的信念傳遞給他人。有的人會說,政府並沒有焚書坑儒啊,有關這些學說的書,不是還可以在書店找到嗎?目前來說是這樣,不過光靠書齋裏的閱讀,一個人無法真正地進入一種整全性學說之中,它們是實踐性的思想,和每個人的生命密切相關。

正因為這些整全性學說難以在這個時代的年輕人中間收獲真誠的信徒和有效的實踐,年輕人的心靈,將在精神的荒原中枯萎。那些沒有枯萎的,會匯聚成一股巨大的能量。在政府允許的範圍內,這股力量是找不到釋放的出口的。從歷史的經驗來看,戰爭常常是一個疏導的辦法。還有一個統治者常用的辦法,那就是讓這些能量無處發泄的人互鬥,或者讓他們去一個遙遠的地方做無盡的勞役。不管哪一種,對年輕人來說都是滅頂之災,而這本來不是他們造成的。

我在預備出國的學生中間發現,他們大多數對“白左”理念(也就是美國的左翼自由主義)都表示認同,並且在自己校園內部親身實踐,這似乎和我這篇文章所說的相悖。仔細考究一下,他們認同這些理念,很大程度和他們將要去英國美國留學是有聯系的。一方面,他們所受的文科教育,其背後的價值預設和國內普高的教育確實不太一樣,另一方面,他們也知道英美的高校內部是什麽樣的觀念市場,這也是一種留學上的心理準備。這種小範圍的實踐,稍不小心就會跨過保護線,遭到荒唐現實的暴擊。更可怕的是,其中有些孩子完全可以在兩個頻道之間自由切換,他們對各種政治正確的表述朗朗上口,內心卻想著如何從這種姿態之中撈盡好處。

這確實和趙雨思沒有很大的區別,只是,我們真的配得上比趙雨思更好的年輕人嗎?畢竟在他們出現的時候,我們也就眼睜睜看著他們被時代摧毀而已。

(首次發表於《端傳媒》)

言論不自由 災難就不遠了

言論自由關注

,原為憐惜社會,國家易變而社會長存。社會弱而國家強,則權利如仆人,用時召之即來,不用時揮之即去;權力如大老爺,眾人面前盡顯端莊和善,不高興則霹靂手段也被說成菩薩心腸。

弱肉強食,只是叢林法則,而人類社會必須以道德、科學建立生存的根基。時至今日,我們不相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謊言,也不相信歷史的終結的杜撰。我們認為歷史是自然的過程,這個過程是不斷的實驗和在錯誤中的摸索和改正。我們看慣了以正確為幌子壓製人性,我們也經歷了以集體名義犯下的罪行。

我們得到唯一的啟迪,就是人民的意誌不會被誰代表,人民的思想也不需要被統一。我們得出結論,當人民不能表達時,這個社會就會被扭曲。人們失去的不僅僅是言論和思想,他們將失去一切,包括現在和未來。

我們在歷史中,但是歷史不會告訴我們真理,除非我們感受到歷史深處的痛苦,古代的、現代的、遙遠的、親近的。我們永遠不會解脫,如果我們的武器永遠在別人的手上。

我們發現了通往未來的道路,但是這條道路卻永遠有人把守。

我們被稱作主人,但是我們卻不能自作主張,因為以歷史和人民的名義我們的思想被套上了枷鎖。

我們不再迷戀遙不可及的藍圖,那動人的美景永遠只會在圖紙上給我們以誘惑,而不會出現在地平線上。

我們不再相信我們的生活是由別人恩賜或者指導,我們最大的災難都來自我們對自己責任的放棄以及對危險的麻木。我們從歷史和生活中得到教訓,而如果我們不對這些災難以及危險保持反思和警惕,我們將永遠只會重復那些悲劇。

我們清楚公正來自於對專橫的權力進行限製,以及對個人權利理直氣壯的維護。對專橫權力的約束使國家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君王,而只是維護秩序必要的工具。而個人的權利則是無論是誰,哪怕是國家、政府、集體也不能拿走的自由,而自由的本意就是不被阻礙,這需要所有人共享同樣的自由。

我們關心基本自由,特別是言論自由,是因為言論自由在所有自由中具有最為重要的意義。任何別有用心的集團企圖控製社會,無論它是否依靠暴力,都會將自己美化成正義的化身,而將所有的反對意見和獨立聲音視作大逆不道,這裏言論猶如一把刀子,是戳穿謊言的武器。無論何種政府,都是由普通人組成的,他們都有是人都會有犯錯誤的可能。如果他們由具有相同經歷、利益以及偏見的人組成,就更有可能幹出聳人聽聞的惡行。如果沒有不同的聲音,這種惡行就會持續和擴大。

一個國家號稱民主,並不意味著必然擁有自由。這些國家雖然聲稱代表民眾,並在民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若沒有言論自由,沒有定期的普選,則這種民意是被控製或者歪曲了的民意,這個國家當然既無自由也難稱民主。

我們承認任何自由都有限製,不過這種限製也必須有充足的理由。任何自由的行使都不得妨礙他人同等的自由,或者危害公共利益,這兩者就是對自由的限製。

言論自由不是為了某種現實的利益,而是為了人的尊嚴和長遠利益,或者不如說它本身就具有最高的價值。

言論自由有時會讓我們尷尬或者難堪,但這正是言論自由最可貴的地方。之所以我們提倡言論自由,或者要保障言論自由,不是因為言論總是那麽悅耳,而是因為有些言論讓人不喜歡。或者不符合某些人的價值情趣,或者不符合某些人的知識判斷,或者不利於有些人的利益。但是言論本身不損害任何人的利益,不會對社會產生實際的危害,也許它會顯得不那麽和諧,但是空有表面的和諧也沒有多大的價值。如果說言論自由使得社會中的公民意見不一致,或者發生爭執,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稱作言論自由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但是言論自由保護了這個社會最寶貴的價值,由此社會處於真實和開放的狀態,每個人的觀點和利益都得到表達,並因而可能得到保護。

我們關注言論自由,是因為我們的國家沒有對言論自由進行足夠的保護。各種侵犯言論自由的事件層出不窮,從立法上限製某些言論發表,從執法上對發布言論者進行打擊,從輿論上進行言論管控。教師在課堂上的言論被舉報,網友們的帖子被刪除,發表自己觀點的微信賬號被封,獨立公眾號被封殺,許多人僅僅因為言論就被拘留甚至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

我們的目的是恢復和彰顯言論自由本身的價值和在憲政民主中的地位。我們必須大聲疾呼,當言論不自由,災難必將不遠。當知識分子被汙蔑為右派關進牛棚,強人就可以肆無忌憚地搞大躍進,導致數千萬人被餓死。沒有獨立的聲音,沒有反對的意見,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更談不上幸福和自由了。

我們希望通過這個言論自由關注:

1.申明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它不是茶余飯後無聊的娛樂,而是事關國家與社會安危的基石。

2.我們同意,言論自由和許多自由一樣不是絕對的,可以基於某些原則受到限製,比如公共安全的理由,比如不得侵犯他人的尊嚴和隱私,比如清楚與即時的危險等等。但是我們要求這種限製必須是基於正當的理由,由相關機構作出,並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對個人增加過多的負擔,對社會產生潑冷水效果。

3.我們將通過對現實案例的關注和分析,揭示現實中言論自由被侵犯的情況,讓大家明白哪些事件雖以公共利益為幌子,實際卻是侵犯言論自由破壞憲政民主的根基。

4.我們將通過對權力結構、政策法規的解讀,將一些壓製言論的製度性法律性的東西揭示出來,讓大家認識到為了推進言論自由以後必須在哪些方面進行改革。

我們的社會要公正路途還遙遠,我們首先從言論自由關注做起,雖然我們不會喜歡所有的言論,但是我們卻可以誓死捍衛人們說話的權利。如果每個人都可以自由表達,盡管我們不會一下進入公平正義的社會,但是我們的國家卻不會產生最大的惡,我們的社會也絕不會犧牲一些人的利益去換取另一些人的利益。我們不會到達幸福的終點,但會站在公正的起點。

湖南省憲法

編者按:湖南省憲法是近代中國歷史上唯一獲得投票施行的地方性憲法,對後世的憲政實踐產生了深遠影響,故輯錄於此,希望能對未來的憲政運動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序言 

湖南全省人民,為增進幸福,鞏固國基,制定憲法如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湖南,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 

第二條 湖南省,以現有之土地為區域。 

第三條 凡有中華民國國籍繼續住居本省滿二年以上者,皆為本省人民。 

第四條 省自治權,屬於省民全體。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無論何人,不得以人身為買賣之目的物。 

第六條 人民有保護其身體、生命之權。

身體之自由權,非依法律,不受何種限制,或被剝奪。

依法而受限制,或被剝奪時,不得虐待,或刑訊。 

除現役軍人外,凡人身自由被剝奪時,施行剝奪令之機關,至遲須於24小時以內,以剝奪之理由,通知本人,令其得有即時提出申辯之機會;被剝奪人,或他人,皆得向法庭請求出庭狀,法庭不得拒絕之。 

人民有要求受適當法庭迅速審判之權,除依戒嚴法規定外,不受軍法機關之審判。 

凡行為,必於其實行以前,已經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審判時方得以犯罪目之。 

人民受法庭審判時,非正式宣告,判決有罪確定後,不受何種刑罰之執行。

人民不受身體上之刑罰。 

第七條 人民有保護其私有財產之權。 

人民之私有財產,依法律認為必要時,非給以相當之價值,不得收為公用。 

人民之私有財產,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沒收,及其他處分。 

人民之私有財產,不受非法之科罰、捐輸,或借貸。 

第八條 人民有保護其居宅之權。 

人民居宅,不得駐屯軍隊。但戰時依合法之程序,得駐屯之。 

第九條 人民之身體、住宅、郵電、文書,及各種財務,除經本人允許,或依合法之程序外,不受搜索、檢查。 

第十條 人民限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政府不得對於何種宗教,予以不平之限制,或特享之利益。 

第十一條 人民在不抵觸刑事法典之範圍內,有用語言、文字、圖畫、印刷,及其他方法自由發表意思之權,不受何種特別法令之限制,或檢查機關之侵害。 

第十二條 人民在不抵觸刑事法典之範圍內,有自由結社,及不搞武器平和集會之權,不受何種特別法令之限制。 

第十三條 人民或人民之自治團體,有購置槍支、子彈,以謀自衛之權;但須經官廳之許可登記。 

前項之槍支、子彈,無論何種機關,不得強制借用或提取。 

第十四條 人民有營業之自由權;但為保障重大之公共利益時,須受法律上之限制。 

第十五條 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除省法律別有規定外,在本省內,無論移住何縣、何市、何鄉,有與該地人民同等之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訴訟於法院之權。 

法院如違背訴訟法規,延不審判,人民得提起懲戒之訴。 

第十九條 人民有請求救恤災難之權。 

第二十條 人民依法律,有選舉、被選舉、提案、總投票,及任受公職之權。 

公職員之任免、保護及懲戒,以省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教育之義務。 

義務教育以上之各級教育,無分男女,皆有享受其同等利益之權。 

第二十二條 人民依法律,有左列各種義務: 

(一)、納租稅之義務

(二)、服兵役之義務 

(三)、擔任名譽公職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人民之一切公私權利及義務,不得以宗教信仰之故,而生變動。 

第二十四條 外省人之居住、營業於本省者,與本省人受同等之保護。 

第三章 省之事權 

第二十五條 關於左列各事項,省有議決執行權: 

(一)、省以下之地方制度,及各級地方自治之監督; 

(二)、省官制、官規、官俸,及官吏之考試; 

(三)、省法院之編制,監獄及感化院之設立,及司法行政之監督; 

(四)、各種職業團體之組織,及關於勞動之法規; 

(五)、制定本省稅則,募集省公債,及訂結省政府有負擔之契約; 

(六)、制定戶籍法及登記法; 

(七)、省公產及營造物之處分; 

(八)、各級學校、學制,及與教育相連屬之事項; 

(九)、礦業、農林業之保護及發展; 

(十)、各種公共實業,及關於實業之法規; 

(十一)、省以內之河川、道路、土地整理,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項; 

(十二)、省以內之鐵道、電話、電報支線之建設;但為謀交通行政之統一,聯絡省際商業之發達,及應國防上之急需,國政府之命令,得容受之; 

(十三)、省內之軍政、軍令事項; 

(十四)、省警察行政事項; 

(十五)、衛生、及各種公益慈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其他關於省以內之事項,在與國憲不相抵觸之範圍內,省得制定法規,且執行之。 

第二十七條 省政府受國政府之委托,得執行國家行政事務。但因執行國家行政所生之費用,須由國政府負擔。 

第四章 省議會

第二十八條 省議會,以全省公民直接選出之議員組織之。 

凡有選舉權之人民,稱公民。 

第二十九條 省議員之名額,以人口為比例。每人口二十萬選出議員一名,但不滿二十萬之縣,亦得選出議員一名。 

第三十條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年滿二十一歲以上,於調查選舉人資格以前,在湖南繼續住居滿兩年以上,有法定住址,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皆有選舉省議員之權: 

(一)、患精神病者。 

(二)、被剝奪或停止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片者。 

(五)、營不正當業者。 

(六)、未受義務教育者,但義務教育未普及以前,以不識文字者為限。 

第三十一條 公民年滿二十五歲以上,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皆有被選為省議員之權: 

(一)、現役軍人 

(二)、現任官史 

(三)、現任宗教師。 

(四)、在校未畢業之學生。 

第三十二條 省議員之選舉,及省議會之組織,以省法律定之。 

第三十三條 省議員任期三年。從當選之日起算,至滿三年之日為止。 

第三十四條 省議會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二人。由議員互選之。 

第三十五條 省議會,自行集會、開會、關會。 

第三十六條 省議會每年開常會二次,於每年3月1日、9月1日開會。 

常會會期為兩個月;但遇有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第三十七條 省議會閉會時,設常駐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省議會遇有省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動議,或省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但會期不得過一個月。 

第三十九條 省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事項。 

(二)、議決預算,及決算案。 

(三)、依本法所規定,選舉官史。 

(四)、受理人民之情願。

(五)、提出質問書於省務院,或請求省務員出席質問之。 

(六)、對於省務員之全體或一員,得為不信任之投票。 

(七)、省長有謀反、賄賂,或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時,得以議員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被彈劾之廳長,須即退職;退職後,由檢察廳提起公訴。 

(八)、高等審判廳長,及高等檢察廳長,有賄賂或其他違法行為時,得以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被彈劾之廳長,須即退職;退職後,由檢察廳提起公訴。 

(九)、省務員及審計院長,有賄賂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時,得以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被彈劾之省務員或審計院長須即退職;退職後,由檢察廳提起公訴。 

(十)、對於其他各種官史有賄賂或其他違法行為時,得組織查辦委員會查明,咨請該主管官廳詳辯之。 

第四十條 省議員,在會內所發之言論,對於會外,不負責任。 

第四十一條 省議員,在開會期內,除現行犯外,非經省議會之許可,不受逮捕、審問,及監禁。 

省議員在開會期內被逮捕監禁時,逮捕監禁之機關須於24小時以內,將逮捕監禁之理由通告省議會。 

第四十二條 省議員在任期內,不得為官吏,及兼任有給之公職。 

第四十三條 各選舉區對於該區所選出之議員不信任時,得以下列方法撤回之: 

(一)、由原選舉區公民百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經該區公民總投票過半數可決者。 

(二)、由原選舉區內之縣議員、市議會、鄉議會議員總額過半數連署提議,經該區公民總投票過半數可決者。 

第四十四條 省議會得以下列方法解散之: 

(一)、由全省公民百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經全省公民總投票之過半數可決者。 

(二)、全省、縣議會過半數提議,呈由省長交全省公民總投票之過半數可決者。 

(三)、省長以省務院全體之副署,提出理由書,付全省公民總投票過半數可決者。 

第四十五條 依前條及五十二條第二項,解散省議會後,須於三個月內,召集新省議會;但一年內不得解散議會兩次。 

第五章 省長及省務院

一 省長 

第四十六條 省行政權,由省長及省務院行使之。 

第四十七條 省長由省議會選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總投票決選,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四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之本省公民,年滿三十五歲以上,在湖南繼續住居滿五年以上者,得被選為省長。 

第四十九條 省長就任時,須於省議會,為下列之宣誓: 

某某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省長之職權,謹誓。 

第五十條 現職軍人被選為省長時,須解除本職方得就任。 

第五十一條 省長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但解職四年後,得再被選。 

省長滿任前三個月,須舉行次任省長之選舉。 

第五十二條 省長未滿任以前,得由省議會提議,交公民總投票表決令其退職;省議會提出此項議案時,須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之二之可決,方得成立。 

前項議案成立後,省長即停止其職權之行使,公民總投票,對於前項議案,多數可決時,省長即須退職;多數否決時,則省長回復其職權,省議會即須解散。 

第五十三條 省長缺位,或因事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省務院長代行其職權,至新省長就職之日,或省長再行視事時為止。 

省長缺位時,即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所定之方法,選舉新省長。 

第五十四條 省長應於滿任日解職;如屆期新省長尚未選出,或選出後尚未就職時,省務院長代行職務。 

第五十五條 省長之職權如下: 

(一)、公布法律,及發布執行法律之命令。 

(二)、統率全省軍隊,管理全省軍政。 

(三)、任免全省文武官史;但本法及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四)、遇內亂外患時,經省議會之同意,得宜告戒備;如在省議會閉會期內,須得常駐委員同意,由省議會於下屆開會時追認之。 

戒備期內,本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效力,得暫受限制;但經省議會認為無戒備之必要時,應即宣告解備。 

(五)、遇必要時得召集省議會臨時會。 

第五十六條 省長執行前條各款之職權,皆須由省務院長及主管之省務員副署負責。 

二 省務院 

第五十七條 省設省務院及左列各司: 

(一)、內務司

(二)、財政司 

(三)、教育司 

(四)、實業司 

(五)、司法司 

(六)、交涉司 

(七)、軍務司 

省務院以各司之司長組織之;各司司長皆為省務員。 

第五十八條 各司之組織及司長之選舉任期,以省法律定之。 

第五十九條 各司司長,由省議會選舉二人,咨請省長,擇一任命之。省務院長,由省務員互選一人,呈請省長任命。 

省務員去職時,省議會須於省務員去職之日起十日內選出;如省議會在閉會期內,須於開會後十日內選出之。省務員如有溺職及其他違法行為時,省長得罷免之。 

省務員於省議會閉會期間內去職時,得由省長暫行任命代理。 

第六十條 省務院設政務會議,以省務院長為議長;各省務員皆列席,議決施政方針及關涉各司權限爭議之事件,對於省議會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一條 政務會議議決之結果,須由省務院長報告省長。 

遇有特別重大事件,得由省長主席於省務院開特別聯席會議;但此種聯席會議,省長不得以省務員不能負責之議案,強制其議決執行。

第六十二條 省長所發之命令及其他關於政務之文書,非經省務院長及各主管司長之副署,不生效力。 

第六十三條 省務員全體或一員受省議會之不信任投票時,即須辭職。 

第六章 立法

第六十四條 法律案由省議會議員或省務院以省長之名義提出之。 

第六十五條 法定之省教育會、農會、工會、商會、律師公會,及其他依法律組織之各職業團體,得提出關於各該團體範圍內之法律案,省議會必須以之付議。 

前項議案開議時,提案者得派員出席省議會說明之;但不得參加表決。 

第六十六條 全省公民百分之一以上連署動議,或全省縣議會及一等市議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動議,得提出法律案,呈請省長咨省議會議決。省議會對於此項議案,如擱置不議或議而否決時,省長應將該案及否決之理由付全省公民總投票表決;可決時,即成為法律。 

第六十七條 省議會議決之法律案,省長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公布之。 

省議會議決之法律案,省長如否認時,須於送達十日內將否認之理由咨省議會復議;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仍執前議時,應即公布之。 

未咨省議會復議之法律案,到公布期限即成為法律。 

法律案於將近閉會期咨送省長者,省長如否認時,得聲明理由,咨省議會於下屆開會時復議之。 

法律案咨送省長後於省長否認,而省議會被解散時,得咨新省議會復議之。 

全省縣議會及一等市議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或全省公民百分之一以上連署動議,皆得於公布期內,要求將已議決之法律案,展緩兩個月公布,兩個月內即提交全省公民總投票表決。 

第六十八條 凡本法所規定,得由公民提案及須公民總投標票表決之事項,其提案及投票之方法,以省法律定之。 

第七章 行政

一 財政 

第六十九條 省之租稅,依省法律之規定徵收之。 

第七十條 省之收入支出,由省庫或代理省庫之銀行執掌之。 

發款書據,須有審計院之簽印省庫方得支付。 

省庫之組織,以省法律定之。 

第七十一條 省會計年度,以每年七月一日為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第七十二條 省長須於省議會開會後之五日內,將次年度之預算案,提交省議會議決。 

省長得提出追加預算案,交省議會議決。 

以省款經營之事項,非一年所能完竣,或其費用非一年所能籌備,或因契約之關系其負擔不止於一年者;得經省議會之議決,預定年限,設繼續費。 

省議會對於預算案得修正之;但不得增加歲出,或增加新款項。 

預算案內之款項,經省議會決議後,不得濫用。 

第七十三條 省長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將前年度之決算案,提交省議會決議。 

第七十四條 省之財務行政狀況,及省議會議決之預算、決算案,省長須詳細公布之。 

二 教育 

第七十五條 全省人民,自滿六歲起,皆有繼續受四年教育之義務。為達前項之目的,得強制各地方自治團體,就地籌集義務教育經費,開辦應有之國民學校。 

第七十六條 每年教育經費,至少須占全省預算案歲出總額百分之三十,每年提出之教育基金,至少須占全省預算案多出百分之二;其保管方法及用途,以省法律定之。 

第七十七條 成績優良之國民學校得酌量獎勵之。 

第七十八條 成績優良之職業學校,經省議會議決,得為添置設備之輔助。 

第七十九條 省須設立大學一所。 

第八十條 為達本法第二十一項之目的,省政府及各自治團體,須設特別基金資助貧困男女學童之適於中等以上教育者,其資助之方法,須以省法律定之。 

第八十一條 學校不得駐扎軍隊,或據為軍人住宅。 

三 實業 

第八十二條 省有產業,非經省議會議決,不得抵押,或變賣之。 

省內之天熱富源,無論公有私有,不得變賣於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八十三條 省政府經省議會議決,經營各種實業時,須依私人營業之組織。 

第八十四條 省政府對於省內之私人營業,認為於公益上有必要時,經省議會議決,得以相當之代價,收歸省有。 

第八十五條 省政府對於私有營業之勞工賠償、勞工衛生等,得依法律之規定監督之。 

第八十六條 省政府對於私有營業之不正當競爭,或不公允價率,得依法律之規定制裁之。 

四 軍事 

第八十七條 全省軍務為省行政之一部。無論平時戰時,其管理統率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屬於省長。 

第八十八條 全省之健全男子,自滿二十歲至滿四十歲,依義務民兵制,平時合計須有十二個月在軍中服務。 

義務民兵制兵役法及編制,以省法律定之;但得設一萬人以內之常用部隊。 

中華民國對外國宣戰時,本省軍隊之一部得受國政府之指揮。 

第八十九條 省內治安,省民共保之;省外軍隊,非經省議會議決及省政府允許,永遠不得駐扎或通過本省境內。 

第八章 司法

第九十條 省設高等審判廳,為一省之最高審判機關,對於本省之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之判決,為最終之判決。 

高等審判之下,設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 

第九十一條 省設高等檢查廳,為一省最高之檢察機關。 

高等檢察廳之下,設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 

第九十二條 高等審判廳長,及高等檢察廳長,由省議會依法資格選舉之。 

選舉方法,以省法律定之。 

高等審判廳長,及高等檢察廳長以下之各法官,均由省務院呈請任命之。 

第九十三條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何方之干涉。 

第九十四條 高等審判廳長及高等檢察廳長任期八年;在任期內,非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八款之規定,不得免職。 

高等審判廳長,及高等檢察廳長以下各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免職、降職、停職、減職或轉職。法官之懲戒處分,以省法律定之。 

第九十五條 司法區域之劃分,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俸給,以省法律定之。 

第九章 審計院 

第九十六條 省設審計院;審計院長,由省議會選舉。 

審計院之組織,及審計院長之選舉,以省法律定之。 

第九十七條 審計院長任期八年,在任期內。非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九款之規定,不得免職。 

第九十八條 省經費之收入,各徵收機關須於繳納省庫時,報告審計院。 

省經費之支出,須經審計院長按照預算案或臨時支出之法案核准簽印,支出與原案不符時,得拒絕之。 

第九十九條 審計院,得隨時調查各機關之收支簿據。 

第一百條 審計院對於全省各機關收支簿據之登記法及報告程式,有釐訂畫一之權;此項釐訂畫一辦法,由審計院長咨請省長行之。 

第十章 縣制大綱

第一百零一條 縣為省地方行政區域,並為自治團體。 

第一百零二條 縣置縣長;受省長之指揮監督,執行省之地方行政及縣之自治行政,且同時監督縣以下之各自治機關。 

第一百零三條 縣長由縣議會選舉六人,交由全縣公民決選二人,呈請省長擇一任命。 

第一百零四條 縣長任期四年;但在任期內如有溺職或違法行為時,由省長免職,或縣長議會彈劾呈請省長免職;免職後,即依前條舉行新選舉。 

第一百零五條 縣長之資格、選舉及縣行政機關之組織,以省法律定之。 

第一百零六條 縣置縣議會;議員人數依縣之大小酌定之;但不得少於十六人,至多亦不得過五十人。 

縣議會之議員,由全縣公民直接投票選出之。 

縣議會之組織解散,及縣議員之選舉撤回,以省法律定之。 

第一百零七條 在不抵觸省法令之範圍內,縣有左列各事項之自治權: 

(一)、縣以內之教育,及與教育相連屬之事項。 

(二)、縣以內之道路、水利,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項。 

(三)、縣以內之實業,及公共營業。 

(四)、縣以內之警察、衛生,及各種公益慈善事項。 

(五)、縣公產及營造物之處分。 

(六)、其他依省法令賦予縣自治處理之事項。 

前列各事有涉及兩縣以上者,得協議處理之。 

第一百零八條 在不抵觸省法令之範圍內,縣得制定縣稅,及附於省稅之附加稅並他種公共收入,以充縣自治事項之經費;但須受省政府之監督。 

第一百零九條 縣之收入支出,每年由縣長詳細公布之。 

第十一章 市鄉自治大綱

第一百十條 市鄉皆為自治團體。 

第一百十一條 省以內之都會、商埠人口滿二十萬以上者,為一等市;人口滿五萬以上不及二十萬者,為二等市;人口滿五千以上不及五萬人者,為三等市;不及五千人者,屬於鄉。 

第一百十二條 一等市直接受省政府之監督。 

第一百十三條 一等市設市長一人,由全市公民直接選出,任期二年。 

第一百十四條 一等市設市議會,由全市公民直接選出之議員組織之;其選舉及組織,以省法律定之。 

市議會之議員為無給職。 

第一百十五條 一等市設市委員會,以市長為委員會長。凡市之行政方針,由委員會議決施行。 

委員會之半數,由市議會選出。其他之半數,由市長從各職業團體中擇任之。 

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 

第一百十六條 一等市市政公所之專務職員,由市長經委員會之同意任用之。 

第一百十七條 一等市之公民對於市之重要立法,有直接提案及總投票之復決權;其方法以省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八條 自治權: 

(一)、市以內之教育,及與教育相連屬之事項。 

(二)、市以內之街道、水壩,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項。 

(三)、市以內之電燈,電車,煤氣,自來水,及其他關於公益之營業。 

(四)、市以內之警察、衛生,及各種公益慈善事項。 

(五)、其他依省法令賦與,或由省政府委托市執行處理之事項。 

第一百十九條 一等市受省政府之監督,得制定下列各種市稅: 

(一)、房屋稅。 

(二)、車馬稅。 

(三)、戲院及其他各種游戲場稅。 

(四)、屠宰稅。 

(五)、酒館稅。 

(六)、附於省稅之附加稅。 

(七)、其他稅則得政府之許可者。 

第一百二十條 一等市受省政府之監督,得募集市債。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二等市之組織,得適用本法自第一百十三條至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但受縣政府監督。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等市之自治權,得適用本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但以不抵觸省及縣法令為範圍。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一二等市之制度,以省法律定之;但在不背本法之範圍內,一二等市得自定其制度,經省議會認可施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等市及鄉之組織,以省法律定之;但得斟酌各地方情形自定其組織,經省議會認可施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凡市鄉之收入支出,每年須詳細公布之。 

第十二章 本法之修正及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公布後,每十年須召集憲法會議一次,議決實行修正案,交由公民總投票決定之。 

經省議會議員四分之三,及全省縣議會,及一等市議會團體三分之二,提出修正案,得召集憲法會議議決,交公民總投票決定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憲法會議之組織,因本法所發生之爭議,由高等審判廳解釋之。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省法律未公布以前,中華民國現行法律及基於法律之命令,與本法不相抵觸者,仍得適用於本省。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國憲未成立前,應歸屬國之事權,得由本省議決執行之。 

第一百三十條 戶口調查未完成以前,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暫緩施行;省議員之名額,暫以各縣田賦為標准。凡田賦未滿一萬元者,選出一名;一萬元以上六萬元未滿者,選出二名;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未滿者,選出三名;十二萬元以上十八萬元未滿者,選出四名;十八萬元以上者,選出五名。 

其各縣應選出省議員之名額,列表於下: 

長沙四名 湘會三名 劉陽四名 醴陵三名 湘潭四名 寧鄉三名 益陽三名 湘鄉四名 攸縣三名 安化二名 

茶陵三名 寶靈三名 新化二名 武崗三名 新寧二名 城步一名 衡陽五名 衡山三名 安仁二名 耒陽三名 

常寧二名 鄂縣二名 零陵三名 邵陽二名 東安二名 道縣二名 寧遠二名 永明二名 江華二名 新田二名 

郴縣二名 永興二名 資興二名 宜章二名 桂陽二名 桂東二名 汝城二名 臨武二名 藍山二名 嘉禾二名 

岳陽三名 平江三名 臨湘二名 華榮二名 常德三名 桃源三名 漢壽二名 沅江一名 澧縣三名 石門二名 

慈利二名 安鄉二名 大庸一名 南縣二名 沅陵二名 虛溪二名 辰谷二名 淑浦三名 芷江二名 黔陽二名 

麻陽二名 永順二名 古丈一名 龍山一名 桑植一名 靖縣二名 綏寧二名 會同二名 通道一名 乾城一名 鳳凰一名 永綬一名 晃縣一名 保靖一名 

第一百三十一條 戶口調查未完竣以前,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暫緩施行;省長之選舉,由省議會出七人,交由前全省縣議員決選之。 

第一百三十二條 戶口調查未完竣以前,本法第十一章所定一等市之組織,暫緩施行;但非遇意外事變,至遲須於本法公布後之一年內,將省內各重要都會、商埠人口,調查完竣;依本法制定一等市制度施行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全省戶口之調查,非與意外事變,至遲須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完竣。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國憲未成立以前,省政府得徵收國稅;但徵收額數與其用途,仍須編入省預算案內,經省議會議決。 

第一百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定之初級審判廳及檢察廳,至遲須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完全成立。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法公布後,須即由現省政府設立法制編纂,令擬定施行本法所必須之法案,於第一次省議會開會時提出議決。 

第一百三十七條 依法成立之第一屆省議會第一次會期,不限於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後,至遲須於三個月內,依本法辦理省議會,及各縣議會,選舉者議會及各縣議會;選舉完竣後,至遲須於三個月內,依本法選舉省長;省長選出後,臨時省長應即解職;由正式省長依法組織省行政機關,本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應即施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現有軍隊未收束以前,本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暫緩施行;但至依本法所定正式政府成立之日止,須將軍費減至省預算案多出二分之一;至鄰近各省自治政府成立後之半年止,軍費須減至省預算案多出三分之一;至國憲成立後之半年止,軍費須減至省預算案多出四分之一;且須於國憲成立後,即為實施本法第八十八條之預備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立法、司法、行政各機關,依本法成立時,原設之機關應即廢止。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法由全省公民總投票可決後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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