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老絲:爲什麽說法院副卷是中國司法的黑匣子

 

 

法官坐堂審案,實際上卻決定不了案件,這是目前司法之怪現狀。一個案件被受理後,進入合議庭,首先就要確定案件承辦人,由其主審該案件,合議庭評議時,由承辦人先說明案件的情況,拿出意見(案件承辦人制);合議庭其他成員在閱卷或聽取承辦人口頭說明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意見,進而形成合議庭意見;該意見出台後,壹般要向庭長或副庭長彙報,由其簽署批准(案件審批制);合議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要經庭長報分管院長或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制);仍不能形成主要意見或有分歧的,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派人到上級法院對口庭室的指導組請示,征詢上級法院的處理意見(案件請示制),免得被改判或發回重審。這個司法潛規則,完全架空了審判權獨立運行原則。

 

 

律師去閱卷的時候,會發現一個奇特的現象,訴訟案卷分爲正卷和副卷。正卷你可以閱,副卷你不能閱,法官會把它藏起來,生怕被律師看到。前述幾個久拖不久的案件,我認爲就是在走案件審批、案件請示,最後的結果會體現在法院的副卷中。

我國法院另立副卷的制度最早可見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中兩個具體問題的批複》(2002年廢止);其後,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1984年、1991年兩次頒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對正、副卷分別訂立的做法進行制度層面的規定,並在相關的工作講話、通知、保密紀律中,將“副卷一律不對外公開”作爲一項重要的工作原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1991年、2006年頒發的《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人民法院執行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試行)》可以得知,所謂“副卷”除了卷宗封面、卷內目錄、閱卷筆錄等形式文件之外,還包括:案件承辦人的審查報告;承辦人與有關部門內部交換意見的材料或筆錄;有關本案的內部請示及批複;上級法院及有關單位領導人對案件的批示;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審判庭研究、彙報案件記錄;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案情綜合報告原、正本;判決書、裁定書原本;審判監督表或發回重審意見書;執行方案;執行局 (庭)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法律文書簽發件;證物袋;及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材料等。

從“副卷”的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副卷”可以成爲領導和有關部門幹預審判,以及上級法院幹預下級法院審判的“黑匣子”。“正卷、副卷分立,副卷壹律不對外公開”的做法缺乏必要的法律及法理基礎,滋生司法腐敗,助長權力尋租空間,背離了我國《憲法》、訴訟程序法對于“司法公開”、“審判公開”的立法本意,並與《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直接沖突,對我國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協調性帶來破壞性影響。

在我有限的十年兼職律師執業生涯中,偶然看到過幾次副卷。讓我眼界大開,腦洞大開。

我在北京正義律師事務所執業時,代理了天津的呂同元案和張桂振案。經過兩年的努力,呂同元一審判九年,二審發回重審,發回一審判無罪,二審終審維持無罪的判決。在這個過程中,我面對的巨大阻力不是案件證據本身,而是當地司法機關,他們開始時不允許證人作證,不讓法庭進行充分質證和辯論,試圖脫離案件事實做出錯誤的判決。二審期間,我在博客上貼出了辯護意見,對證據進行細致的分析,並把分析過程在《天天說法》中予以視頻呈現。發回重審後,一審新換的審判長跟我說,他看了我做的那期節目不下三次,他也希望公正審判,有一個正確的結果。後來呂同元獲得無罪判決,我爲呂同元申請國家賠償,去天津二中院閱卷的時候,偶然瞄到了副卷。我真不是故意去看副卷,是承辦人抱著一摞案卷過來給我,我不加甄別地一本本翻看,翻看到其中一本奇怪的案卷,裏面記錄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上訪,辯護律師在網上的一舉一動,法院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意見以及政法委對本案的最終批示。最終是政法委在綜合分析案件以及輿情的基礎上的批示,起到了作用。我就像突然闖進黑匣子的間諜,看完戰戰兢兢,又得裝作若無其事。法官後來發現副卷在其中,馬上回來拿走了,走時尴尬地說,這個副卷不能給律師看的,是我疏忽了。

在隨後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張桂振冤案時,我在提交的複印材料裏,再次出現了連我自己都沒有特別在意的一份副卷材料,可能是前任律師複印的,高院的承辦法官見到我時,非常慎重其事地說,這個材料是副卷的,不能公開,然後從卷裏把它抽走了。張桂振和呂同元被指控共同犯罪,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現在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呂同元的無罪判決給了張桂振翻案的機會。這頁內卷從側面展現了當時證據不足爲何硬給張桂振定罪的原因。遺憾的是,天津市高院決定再審後,到現在也沒有做出判決。《爲天津張桂振案義務辯護》,無罪,涉及到張桂振這八年冤獄的國家賠償,高院肯定又在走案卷審批制、審委會制,甚至案件請示制,我不知道他們是否會向最高院請示,我也無以得知最終判決出爐的全過程,因爲這些最後都會在副卷中。而在正常的閱卷中,律師沒有機會看到副卷。

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閱卷付東聖案件時,我再次有機會看到了一本副卷。這個在我看來被告人完全無罪的案件,撫州市中院依靠破綻百出的證據,判了被告人死緩。在副卷的合議庭意見中,我看到三種意見,一是主審人認爲全案定性故意殺人罪,一種意見認爲是全案定性爲故意傷害罪,還有一種意見第一第二被告定性爲故意殺人罪,其他被告定性爲故意傷害罪。然後是審委會討論,幾位成員分別發表意見,其中有審委會成員問案情,承辦人彙報,後來是鮑院長發表了意見,其他成員同意鮑院長意見,同意合議庭意見,他們甚至決定了刑期,以及判決書的措辭表達。我注意到,他們的分析和討論基本上是依據主審人的意見,沒有參考辯護律師的意見,甚至有成員在討論時認爲應該判付東聖死刑。案卷中沒有謝九雲砍殺的證據,但因爲余志鵬的傷至少有三人造成,最後某審委會成員說“那就只能認定謝九雲參與了。”接著是各成員表態,同意邱庭長對量刑的意見。大家簽字。

看到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這麽討論案件,草棺人命,我真的是後背發涼!這些審委會成員基本上沒有參與庭審,沒有研究複雜的案情,不知道這個案件裏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就把幾個在我看來完全無罪的被告人冠以故意殺人罪,與真凶符日陽同罪,甚至付東聖還排在第一被告的位置上,差點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他們對被告人的自由和生命負責了嗎?他們在輕描淡寫地討論判死刑的時候,是否知道被告人的無助和冤屈,這個決定是否經得起證據的檢驗?是否對得起法院公正的天平?落款處蓋的“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用章”是那麽地猩紅刺眼!這是對司法公正的鮮活諷刺。

我忽然想起我在北大做博士後時,某刑法學教授跟我講過的一件真事。當年他挂職北京某中級法院副院長時,正值嚴打,有一批可能要判死刑的被告人的量刑要審委會進行討論。案子多,人數多,大家討論得昏昏欲睡,最後就開始表決,重要是判不判死刑。舉手代表判死刑,不舉手表示不判死刑。其中輪到某個案件,有人提議說,前面舉手判死刑太多了,這個不舉了吧。然後這個人就被抽簽中大獎一樣留了下來。那些判死刑的人裏面,一定有被冤死的。我不知道這個非常年代的極端個案是否真實,但我相信審委會在討論案件時,是可能發生這種草棺人命的事情的。審的不判,判的不審,庭審不就是走過場嗎?

我也注意到,撫州中院的另壹份合議庭筆錄中,提到了兩位不同意見,也特別記錄在案,只是最後的評議結果是:本案的事實、相關情節的認定以及量刑均爲主審人意見,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而在審委會討論的筆錄中,最終也同意了主審人意見。當然,整個審理報告中還是提到了辯護人的意見,但是概括得特別簡單,而且主審人也明確不同意辯護人意見的。審理報告的立場還是完全在公訴人角度分析案件中有罪的證據,對無罪證據和證據之間的矛盾完全不提。我在江西高院二審的辯護意見中做的無罪辯護《一個無辜者是怎麽被判死刑的?》充分把這些矛盾展開,請求高院能公正審理。但是,我依然無從得知江西高院的承辦人會在副卷中怎麽寫,合議庭會怎麽討論,審委會會怎麽討論,最後會怎麽內定。

我有時羨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能用幾乎一本書的篇幅把證據分析清楚,把贊成判決的意見和反對的意見都明白地列在其中,比如最近關于同性戀合法化的判決,5:4的投票,展示的正反意見非常完全充分而且公開,讓全美國人討論,讓全世界看到,即使是針鋒相對的意見分歧。我們的司法做不到這一點。我只能寄希望于法官可以良心發現,可以秉持公心,可以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但如果他們要堅持錯誤,我幾乎沒有什麽辦法。就像李日華案件的判決,最初就是請示了上級之後作出的,那麽多的刑訊逼供,那麽多的證據漏洞,那麽多的事實錯誤,二審辯護人張南甯律師是證據法的博士後,他已經把問題全部一一指出,可是沒有起到任何作用,任性的法院依然作出了有罪判決,並且二審在不開庭審理的情況下書面維持了原審判決。請看《打黑隊長何以被判成“黑社會老大”》。無人得知法院的副卷對這明顯的冤案是如何強硬地認定的,那個黑匣子終見不得天日。

說實話,我不是死磕派律師,他們的很多表演以及沖撞法律的地方我不能贊同。我的辯護全部是在證據分析的基礎上堅守事實堅守司法公正的。幾年前的張遠洋案,我做無罪辯護,那是事實上的無罪啊,北京東城法院又是如何罔顧證據,作出錯誤判決的?法官私下說她也決定不了,上面說了算。只要把證據攤開來分析,這種判決注定會成爲司法公正的汙點。你們敢把法院副卷公開嗎?看看裏面有多少肮髒呢。我曾經在微博上說過,我用證據說話,盡我所能維護公平正義。我不是死磕派,我不造謠、不撒潑、不沖撞法律,不在法庭上假裝暈倒,不在法庭外裸體抗議,更不會雇用一幫炒作團隊去制造新聞。我是“活磕派”,我要用證據磕出活的真相、無辜者的活路、鮮活的法治。可是,我們的司法能給“活磕派”足夠空間嗎?

(2015年首發于“天下說法”,2019年重發有刪節)

天下說法 2019-01-17

來源:https://www.chinesepen.org/blog/archives/12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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