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政通訊 第十八期:青年女權運動簡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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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             2022 年 7 月 1 日          雙周發行

    發行人兼主編:王丹 

     經理:金岩 

責任編輯: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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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女權運動簡史(上部2012-2013)

米米亞娜

前言:中國青年女權行動派的誕生

自2012年起,中國社會湧現出了一批年輕的女權主義行動者,被稱為“青年女權行動派”。她們大多數都曾經是普通高校的學生,多採用行為藝術的方式在公共場合公開地表達性別平等的訴求;她們會主動介入時事熱點事件,擅長吸引媒體的關注,同時積極問責政府機構和企業,教育和聯結大眾,以推動一些性別平等議程,為女性爭取平等的社會資源和公民權利。

中國青年女權行動者們誕生的契機可能最早要追溯到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處在啟蒙初期的中國女權主義者們在耳聞目睹了世界各國的女權主義者們與她們的思想、關注的議題和採取的行動方式、提出的口號後,深受啟發。這一次難得的受教育機會,使得那些最早的女權主義者打開了眼界,增強了信心,也堅定了自己追求的方向。

在這之前,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零星出現的女權主義者們多是身在體制之內,她們有些是婦聯的幹部,或者是在高校開展女性學或性別研究課程的學者,曾通過訪學等活動將一些西方女權主義的理論介紹到了中國。而1995年的世婦會則催生了中國民間婦女組織的第一波興盛,以呂頻為代表的女權主義者們開始走出體制的範圍,把女權主義帶向了社會,並積極介入社會事件,產生廣泛的社會效應,這是一個質的變化。

而青年女權行動派的崛起離不開以呂頻為代表的女權主義前輩的引領、培養與支持。1995年,在北京《中國婦女報》工作的呂頻參與了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報導;1996年,呂頻和朋友們成立了“婦女傳媒監測網絡”,專門關注媒體和性別;2004年呂頻從報社辭職成為自由職業者;2009年她的“婦女傳媒監測網絡”旗下創辦了《女聲》電子報,並在2011年在新浪微博更名為《女權之聲》,定位為“女權立場,公民視域,行動取向”。直到2018年3月9日《女權之聲》被全網封殺之前,它都是中國國內影響力最大的女權傳播與宣導平臺,為中國民間女權活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與指引。

除此之外,據張紅萍15年於澎湃上發表的文章《不要汙名化“女權行動派”:她們代表著中國女權的方向》記錄,呂頻和一些NGO工作者於2011年7月發起的民間活動中心“一元公社”致力於公民社會思想啟蒙和社會動員,舉辦了各種女權主義活動,開放給所有人參與,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

許多年輕人(以女性為多,以女大學生為主)在“一元公社”舉辦的各種女權主義活動中受到啟蒙併發生改變,這就是“青年女權主義行動派”進入女權主義的開始,時間大約是2011年。她們都是大學剛剛畢業的年輕人,對自身前途和目前的中國社會深感茫然,她們對社會上對女性的歧視、不公與傷害耳聞目睹,但不知道怎麼抗議,是女權主義思想使她們堅定、自信並找到武器起而反抗,採取零容忍態度,並決心讓性別歧視與傷害在她們這代人身上結束,這就是她們這代人與上代和上上代女性的不同。她們生活在一個比較開放寬容的時代,束縛較少,邁步較快;她們生活在互聯網時代,生存空間更大,她們可以不進入體制;她們所瞭解的思想和生活方式更多元,觀念更新,她們可以選擇她們願意接受的更自由的生活方式。

2012年青年女權行動派開始在公共空間頻繁活動。羅四鸰在《與“直男癌統治”對抗:中國女權在紐約》裏也提到了這段歷史:

【2012年起,她(呂頻)為一群在北京、廣州及中國其他城市活動的青年女權主義者提供支持,這些年輕人所組成的網路被稱為“青年女權行動派”,她們所發起的“佔領男廁所”、“受傷的新娘”、“光頭抗議教育不平等”等公開活動使得女權主義的主張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

青年女權行動派發起的活動與以往體制內的女權實踐有很大的不同,表現出了鮮明的公民運動特徵,但其精神內核又是一脈相稱的。對此李思磐評析

【前一波女權運動更注重與國家的合作,而這一波女權運動更注重對國家的問責,它與國家的關係不一樣。另外一方面,她們與大眾的關係也不一樣。前一波的女權主義者更希望通過人大議案、立法等方式,用前輩老師的說法,就是要先改變領導幹部的觀念。但後一波的女權主義與大眾的距離更近,而且,她們非常積極地動員傳媒。】

但是,在追溯青年女權行動派的源頭時,只要簡略回顧這段中國女權主義的傳承脈絡,不難發現中國的前後兩撥女權運動是不可分割的。

後一波女權運動中,這些年輕人的老師其實都是前一波女權運動的參與者。很多大學裏現在都設有社會性別或女權主義學科、這些大學生能夠接觸到的資源,包括翻譯著作、包括可以設立的課程,都是前一波女權主義者的戰果。所以說,是前一波女權主義提供了思想的武器,這包括對國外女權主義運動的介紹,包括對女權主義的外來資源,比如一些外來基金會的資金引入。我覺得,特別重要的是高等教育領域婦女和性別研究學科的建設,這些建設使得這一代女生可以在一個至少有社會性別和女權主義學科的大學環境中成長起來。

而當青年女權行動派以頗為“博眼球”的方式介入社會議題並引發輿論爭議時,張紅萍盛讚青年女權行動派的承擔精神和勇敢行動,並肯定她們作為新一代女權主義者的地位:

【從事一份公益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把所有時間與精力都用在為她人與社會服務,而非為自己賺錢買房、買車,過優裕的生活,這需要一種信念的支持,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義無反顧去做,她們既要冒風險,又要付出,最終可能還不為人所知,更可能的是老無所養,所以對她們應該持有尊敬、保護、包容的態度。

現在她們成了女權主義的骨幹,成了女權主義最顯現的部分,代表著女權主義的方向,那些認同她們的所有的女權主義者都站在她們周圍與身後,她們就是上一代女權主義者精神的孩子,她們成了新時代女權主義的接力者。】

可惜的是,青年女權行動派在國內的活動曾經有如火如荼之勢,卻一再遭遇當局打壓。在2014年左右國內社會與輿論環境急速收緊的情況下,行動者們的活躍度明顯下降。尤其是2015年女權五姐妹一案發生後,青年女權行動者幾乎完全失去了街頭的活動空間,國內女權活動開始更多地轉移到了社交媒體上。而隨著2015年呂頻滯留於美國並且在美國學習、生活至今,也有更多中國女權活動在海外組織與開展,繼續維護和培養中國女權主義的新生力量。

但是青年女權行動派不應該就此被公眾淡忘,尤其是在近兩年審查機制變本加厲的環境中,公民社會幾近瓦解,民間發聲極為困難,國內社交媒體雖然呈現出泛女權話語流行的現象,但女權主義卻被嚴重去政治化,女權主義者也普遍遭受著邊緣化和汙名化的打擊,她們的聲音在封號和禁言中不斷消失。因此,重新整理和再現青年女權行動派的事蹟,並普及本土女權運動的相關知識顯得尤為重要。要讓更多人看到中國新一代女權主義者們的精神面貌和社會貢獻,以及她們所推動的重要性別議題,包括但不限於反性侵害\性騷擾、反性別暴力、就業與入學性別平等、反性別汙名與刻板印象、反禁言與公權力壓迫、婚姻自主、女同權益、反身體汙名、公共空間性別平等……並且幫助更多人從她們的實踐中,發現和總結中國女權運動乃至公民運動的經驗、變化趨勢以及所面臨的眾多挑戰,從而為正在進行或者將要進行的社會變革賦能。

青年女權行動派的歷史是中國公民運動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必將為我們永遠銘記、傳承。

中國青年女權運動簡史(上部2012-2013)

2012年

2月19日  “佔領男廁所”運動

青年女權行動者李麥子鄭楚然等人在廣州市越秀公園旁的一個免費公廁旁首次發起了“佔領男廁所”行動。抗議者們數次進入男廁清場並邀請排長隊的女性進入男廁方便。她們還打出展板,上面寫著“女人更’方便’,性別更平等”、“愛她就別讓她等待!”等口號,呼籲解決男女廁位比例不合理、女性如廁等待時間過長的問題,建議增加女廁位,以及多建無性別廁所。

這場活動得到了媒體的廣泛報導,之後一個月的時間裏,“佔領男廁所”行動蔓延至全國多個城市。

廣州首次“佔領男廁所”行動之後半年,即2012年8月20日上午,16名女孩又身背自製的泡沫“馬桶”,來到位於文明路的廣州市城管委辦公樓前發起另一場抗議活動,她們打出橫幅,上面寫著:“廁所比例2:1,否則女生等不及”;還製作了一張公開信的大幅展板,並在城管委門口大聲朗讀信件內容。隨後,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活動發起人區佳陽、李麥子和鄭楚然作為代表,進入城管委辦公室,提交了16封《致城管委的信》,督促城管委儘快將廁所改建工作提上日程。

2016年11月,據廣州日報報導,廣州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了《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將公共廁所女性廁位與男性廁位的比例提高到3:2,景點、商場等人流量較大地區為2:1。該標準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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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  鄭楚然寄信全國五百強企業呼籲取消就業性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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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還是中山大學大四學生的女權行動者鄭楚然用自行車帶了500封倡議信來到學校郵局。她給全國500強企業的首席執行官分別寄去一封關於取消就業性別限制的建議信,呼籲企業發表平等用工的聲明,關注並解決企業招聘大學畢業生時對女性不公正的要求和限制。

除此之外,鄭楚然還進行過多次針對用工性別歧視的活動,包括邀人社廳長逛市場、投訴招聘廣告涉及性別歧視等。 

6月24日  “我可以騷,你不能擾”

2012年6月20日,上海地鐵二運官方微博貼出一張穿透視裝女孩的背影照片,並附文字:“穿成這樣,不被騷擾才怪。姑娘,請自重啊!”此言論立刻引起眾多網友、特別是女權主義者們的不滿。24日,陳想起策劃並執行了一場地鐵行為藝術,她和另外一位志願者出現在上海地鐵二號線內抗議性騷擾,她們其中一位身裹黑袍,一位短打外戴金屬“胸器”,舉牌顯示“我要清涼不要色狼”、“我可以騷你不能擾”,之後此標語迅速成為網路熱詞,並引發大範圍公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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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  聲援李陽妻子李金(Kim)反家暴

“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的妻子李金(Kim Lee)於2011年8月31日在微博上展示自己的受傷照片,曝光李陽實施家暴,並於10月起訴離婚,引起了眾多媒體的關注和線民的討論。在2012年8月9日第三次開庭的時候,幾位女權行動者和反家暴志願者特地在開庭前來到法院門口聲援李金,送去寫著網友千人簽名反家暴的卷軸,並委託李金轉交給法官一封《反家暴聯名信》。在開庭後,他們還在法庭門口唱起了改編版的“傷不起”,呼籲法庭公正判決。

2013年2月3日,李金訴李陽案一審在北京朝陽法院宣判,李金獲三個女兒撫養權,並獲賠1200萬元的財產折價款,以及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這是迄今中國法院判處的離婚家庭暴力賠償最高額,李金也得到北京地區第一個公開的家庭暴力民事保護令。

李陽家暴案被看做中國反家暴的里程碑事件,也是青年女權行動者開始一系列推動反家暴立法行動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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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  剃光頭反對高校招生性別不平等

2012年七月初,當年高考分數線公佈後,媒體發現有多所高校存在分性別劃投檔分數線的情況,而且男女分差最高達到40分。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及不滿。二十多位來自不同省份的律師發表聯合聲明,宣佈為在高考錄取中因性別原因而失去平等受教育機會的女性考生,提供義務法律援助,協助考生進行反性別歧視訴訟。

女權人士呂頻和公益律師黃溢智向教育部申請資訊公開,詢問教育部批准哪些專業可以限制男女生錄取比例,而教育部回應稱是“基於國家利益”部分特殊專業限招女生。

因此8月23日,肖美麗、梁小門、李麥子、歐陽樂四位女權行動者在廣州文塔下用剃光頭的行為藝術,表達她們對近日來的高招提前批次男女生區別劃線問題的關注,並集體致信教育部,呼籲儘快解決高招性別歧視問題。她們剃掉了廣泛象徵女性氣質的頭髮以表達對教育部回應的不滿,認為教育部回應等於“零”,希望教育部能進一步“亮”出哪些特殊專業必須要提高女生錄取標準及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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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  “不做花瓶,只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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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抗議校園內的大學生選美活動,女權行動者們在武昌某高校門前高喊出“不做花瓶,只做自己”的口號,將一個高約1.2米的花瓶砸碎,花瓶上貼滿了“瓜子臉”、“大眼睛”、“高鼻樑”、“胸部挺拔”、“水蛇腰”等一系列評判“美女”的標籤。行動發起人之一樹葉介紹,校園內的大學生選美活動不僅不利於女性多元性格的發展,而且可能會造成女大學生未來擇業過程中的相貌歧視問題。

11月  裸照呼籲反家暴立法

11月7日,多個女權與公益組織聯名在網上各個管道推出“萬人敦促反家暴立法簽名”活動,而為了繼續推動活動熱度,吸引更多簽名,以肖美麗為首的女權主義行動者在微博上發出半裸照倡議更多人加入連署,全白的背景前,剃光後新長出的短髮,鮮豔的紅唇,向外平靜凝視、有一點點斜睨的眼光,袒露的前胸上是馬克筆的黑色字跡——“家暴可恥平胸光榮”。

之後,陸續有15位參與者在新浪微博發佈裸照或半裸照為連署助力,這些人中有女有男也有跨性別者,身處不同城市,均為回應女權的呼聲自發行動。參與組織此次活動的的女權之聲評論,此次裸照反家暴運動前所未有地將與公眾的辯論推向了女性身體政治的前沿。如果說突破禁忌、製造爭議並試圖在爭議中凸顯訴求,擴散傳播,一直是近期“女權行動派”的通用策略,裸體形象的出場,則無聲而激烈地犯禁得更徹底,讓圍觀者再一次不得不有話要說。

11月26日  抗議招公務員需要婦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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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上午,在一年一度的國家公務員考試落下帷幕之後,湖北武漢10餘名女權行動者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前抗議公務員錄用體檢中對女性進行婦檢。“要當公務員,不需婦科檢”、“詢問月經史,怎關公務員”,行動者們在現場舉起這些標語,部分人外穿自製的寫有“不要公務員婦科體檢”符號的褲衩,唱起了自編歌曲《體檢自由風》。

據活動組織者介紹,目前通行的女性公務員錄用體檢中,包括“婦科檢查”這一項,該專案要求女性不僅要接受陰道窺器檢測,還要回答月經初潮年齡、週期、出血量、持續時間等。“我們認為,這些入職體檢專案與能否勝任公務員沒有任何關係,而且涉嫌侵犯了公民的個人隱私,我們希望能夠通過這種訴求表達方式,提醒有關部門破除公務員婦檢門。”

12月10日  “染血的新娘”反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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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12 月10 日是世界人權日,也是消除性別暴力16日運動的最後一天。為回應該運動,北京、廣州等13個城市的20多名女權行動者在街頭舉辦了一場名為“受傷新娘”的行為藝術示威活動,她們同時向各自城市的公安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詢問當地公安局:解決家暴問題,你們做了什麼?

之後的2月14日情人節,肖美麗、李麥子和熊婧三位女權行動者身著帶有血跡的婚紗,妝扮成“受傷的新娘”出現在北京前門步行街。她們舉著“平等才和諧,暴力無特區”、“暴力在身邊,你依然沉默?!”等宣傳牌拍照和展示,在前門大街邊走邊高喊“打不是親,罵不是愛,不要暴力好好愛”、“愛,不是暴力的藉口”的口號。同時,志願者向路人散發反暴力的宣傳資料。這也是北京地區第一次在情人節開展反對對婦女的暴力的街頭行為藝術活動。

2013年 

2月3日  我不要成為下一個“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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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四川資中受家暴婦女李彥殺夫一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彥死刑。由於判決沒有認可李彥長期遭受家暴、因家暴而殺人這一情節,判決結果出來後,四百多名律師、學界、NGO組織、社會各界人士為李彥呼籲,希望最高法院能夠刀下留人。

2013年2月3日,在廣州、上海、武漢等城市的法院門口,女權行動者們將自己用層層白布纏裹成蛹狀,表現出在極力掙扎卻無法掙脫的狀態,旁邊擺放著幾個大字:“我不要成為下一個李彥”,以此呼籲公眾關注。女權行動者們認為李彥罪不至死,因此通過“人蛹”行為藝術,表達女性受到重重束縛,竭力掙扎卻無法有效保護自己。廣州的行動者花木認為:“李彥曾多次向婦聯、派出所、居委會求助,家暴卻未被制止,她仍要面對丈夫的暴力。在受暴者不能得到有效救助的社會裏,李彥是值得同情的。李彥被判死刑,是所有家暴受害者的悲劇,更是相關法律缺失的社會的悲劇。”

2月28日  抗議高考招生錄取性別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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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行動者身穿中學校服在廣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門前進行快閃表演,抗議諷刺教育部高考男女招生分數有別,歧視女生。她們用歌聲和誇張可愛的舞蹈向路人吆喝著賣烤番薯,同時一頁一頁撕著高中課本,象徵他們要用課本書頁來烤番薯,寓意是焚書,旁邊還有一些字牌,上面寫著“教育部不為我做主,不如回家烤番薯”“古有焚書坑儒,今有女生上街烤番薯”以及“番薯面前人人平等”。

其中一名行動者表示:分數劃線男女不同,與其去考試,還不如去賣番薯,至少賣番薯還是平等的,就是想表達這個意思。而另一位行動者說:她們是想用這一街頭表演形式表達不滿,希望引起更多人的關注,以促使教育部在新一年招生中有所調整。

3月3日  抗議真光中學開設“淑女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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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真光中學將開設全市首個女生班的新聞見報之後,3月3日上午,六名行動者來到真光中學門口舉牌抗議。一名身穿裙裝校服的男性行動者在真光中學門口織毛衣抗議該校開設“淑女班”。另有女生在旁高舉“因性不教不科學,男生也要淑女班”“淑女頂個毛線”等標語,表達不滿。

抗議活動的主要參與人梁同學是華南理工大學學生,他認為,“淑女班”將開設的烹飪、口才、禮儀等課程有將這些能力等同“淑女”這一概念之嫌,而女生穿旗袍上學帶來的行動不便,以及體育課前換服裝所消耗的時間和精力都可能降低女生的綜合競爭能力。他認為,學校應該基於學生個性特徵,而不是性別來開設多元化的課程,一些天文、物理、化學、數學等理工科課程也可作考慮。

4月8日  抗議“綠茶婊”等針對女性的網路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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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由於“三亞海天盛宴”事件,“綠茶婊”這個詞在網路迅速走紅,網友解釋為特指“那些裝純的妓女,表面無害實際上野心比誰都大的女人。”

2013年4月8日上午,在西安鐘樓附近,包括李麥子在內的三名行動者身穿美少女戰士水手服,其中一位舉牌:“不是你的綠茶,也不是你的婊”,另一名“戰士”高舉“魔法棒”,指向第三名“戰士”手持的牌子,象徵著要消滅這些語言暴力的決心:反對“綠茶婊”、“黑木耳”等侮辱女性的辭彙。

5月16日  “恐同殺死女同性戀”

為紀念“國際不再恐同日”,行動者們在北京後海銀錠橋邊和地鐵6號線上組織了一次快閃行動,3對女孩當眾親吻,一過路男子喊了:“死同性戀!”女孩們受驚集體倒地,而覆蓋在女孩們身上的紅色標語“恐同殺死女同性戀”點出了表演的主題。活動發起人小航說,她告訴父母自己是同性戀,但沒有能夠爭取到父母的理解,後者仍然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可怕的精神疾病,她希望公眾能多瞭解同性戀、不再歧視同性戀,至於專門提出‘女同性戀’,是因女同與男同相比更被社會忽視,所以更要凸顯‘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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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 “開房找我,放過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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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海南萬寧小學校長陳在鵬和房管局工作人員帶6名小學女生開房。接下來的20多天又有7起小學教師涉嫌猥褻性侵幼女案被曝光,一系列性侵幼女事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民眾紛紛以各種方式譴責此類令人髮指的性侵行為。5月27日,女權人士葉海燕(筆名“流氓燕”)在海南萬寧市第二小學門口舉牌抗議陳在鵬的惡劣行徑。隨後眾多網友紛紛回應,他們或是親自出鏡舉牌抗議,或是PS鳳姐、伏地魔、史瑞克等照片聲援。

之後葉海燕回到廣西玉林市博白縣租住的房屋,並通過新浪微博發貼說,其房東受到官方壓力要她搬走。後葉海燕又連發微博,表示遭到11個人毆打,當時她和女兒在家。然而報警之後,葉海燕卻因“持刀傷人”的罪名被玉林博白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當日,59歲的女學者艾曉明用半裸照“開房找我,放過葉海燕”發佈在微博上聲援葉海燕。

6月18日 抗議美團辭退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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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包括肖美麗、李麥子、熊婧在內的多名中國女權行動者在美團公司外舉牌抗議。她們將自己扮成廚師、醫生、護士等不同行業的孕婦,聲援因懷孕而被美團解雇的女員工。這起辭退事件曾引發網路熱議。當事人包雅婷於2011年5月入職美團網擔任媒介總監職務,她在懷孕三個月時被公司通知強制解除勞務合同,據包雅婷介紹及中國婦女報報導,公司在得知她懷孕後因不滿她諸如“按時進餐”、“拒絕加班”的要求,在各個方面向她發出指控和刁難,以尋求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但未能拿出可靠證據。

包雅婷與公司溝通無果後申請仲裁,並於6月13日收到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立案通知書。9月16日,仲裁委員會公佈結果,裁決美團網繼續與包亞婷履行勞動合同,並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向包亞婷支付所欠工資。

9月開始 美麗的女權徒步

時年24歲的女權主義行動者肖美麗發起“美麗的女權徒步”反性侵害活動,她於9月中旬自北京出發,沿途經過鄭州、武漢、長沙等城市,到達目的地廣州市,途徑6個省,耗時114天,全程2500多公里。她為此次徒步打出了明確的女權口號:“反對性侵害,女性要自由”,在徒步過程中她不停向當地教育局遞交一些建議信和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呼籲當局採取具體措施防止校園性侵害。她一共寄出165封建議信和165封資訊公開申請,並沿途接受採訪、開分享會、徵集簽名,以呼籲更廣泛的公眾參與。

肖美麗表示,選擇徒步旅行方式是因為中國社會有很多關於女性的刻板印象,認為長期的徒步旅行不適合女性、女性徒步旅行會被強姦等等,但事實不是這樣,這只是大家對強姦事件的一個迷思。她希望通過徒步旅行能打破這樣的刻板印象,把女性關起來並不是解決性侵害問題的辦法,還是應該讓性別更平等,這樣女性才會更安全,更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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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 “別把我當敏感詞”:“我的陰道說”照片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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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17名來自“北外性別行動小組”的女大學生在人人網發佈系列真人自白照片“我的陰道說”:“我的陰道說:我要自由”、“我的陰道說:我要尊重”、“我的陰道說:別把我當敏感詞”……,目的是宣傳她們即將在學校演出的話劇《陰道之道》。

照片在社交媒體迅速擴散,隨之而來的是大量批評甚至謾罵侮辱,“傷風敗俗”之諡鋪天蓋地,北外女生承受巨大壓力。《陰道之道》的原創者北京Bcome小組、新浪微博@女權之聲等緊急回應,發佈更多同主題照片作為聲援,並通過媒體訪談、研討、線上討論等多種方式闡述“陰道說”背後的婦女性自主權與公共表達權,批判控制和壓迫女性性權的暴力文化。

11月24日 女權之歌唱響北京地鐵

十多名女權行動者在北京地鐵13號線車廂裏流動演唱女權之歌《你是否聽到女人在歌唱》(改編自音樂劇《悲慘世界》著名曲目《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在社會管控最嚴格的北京,她們利用地鐵車廂作為權利宣導的公共空間,以此“快閃”節目宣傳11月25日“消除對婦女暴力日”。除了八個唱歌的女孩,還有兩名同行的女孩在為乘客們發放歌詞和宣傳資料——《女權主義ABC》《強姦迷思》和反對性騷擾、性別暴力的明信片。

11月25日 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宣傳反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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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中,四個行動者在北京後海荷花市場附近的街上展開反家暴的行為藝術,一位行動者化妝成頭上纏著帶“血”紗布、胳膊上吊著繃帶的模樣,表示在生活中被暴力傷害過的婦女,站在“我想要個安全的家”等字樣的紙板圍成的小空間中。四人一起演唱了自己改編自《悲慘世界》的主題歌《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歌詞大意是希望婦女能夠站起來,努力地保護自己。

12月12日 “農嫁女”政府門前疊羅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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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前,一群農村婦女做起“疊羅漢”行為藝術,抗議重男輕女的村規民約和相關部門的失職。裝扮成“村官”的行動者手拿標有“村規民約”的大喇叭喊話:“嫁出去的女兒等於潑出去的水,分紅、分地、分房、征地補償都不能分,或者分得比男丁少。”大喇叭之下,女人們一個疊一個躺倒在地,被貼上“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男女不平等”、“併入兄弟戶口”等等標語。

土地權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益被剝奪,使農村出嫁女成為中國特色的受害及抗爭群體,一些村莊以村規民約公然違背婦女應有與男性平等土地權的明文規定,政府部門則往往以“村民自治”為藉口放任和拒絕糾正,法院不立案、上訪無回音,維權難讓很多“農嫁女”悲憤絕望,也促使其中一些人更勇敢地集體走到了政府和公眾面前,行動者們的創新傳播手法給了她們堅持下去的希望。

接下部《中國青年女權運動簡史(下部2014-2019)》

 

對著台灣和香港的同齡人,我克服不了的尷尬

艾石

前不久的一個聚會上,主人(一個亞洲其它國家的朋友)向在場一個台灣學生介紹我:“她是中國人,現在你們倆可以吵架了。”

對方是開玩笑的,但我知道Ta的意思:因為我是中國人,所以我肯定會和台灣人立場對立…… 然而我偏偏不是這種刻板印象裡的中國人。這句話讓我立刻尷尬上身,而對面那個台灣學生的不作反應,大概也是尷尬,或者是冷漠。社交恐懼症使然,我全場都沒有跟那個台灣學生說過一句話,哪怕我跟旁邊懂中文的美國朋友說中文,都無法突破自己的心理障礙。

說實話,這些年來我已經習慣了這種尷尬。在歐洲的時候如果碰到台灣/香港的同齡人,我多少會刻意迴避,不是迴避講話,就是迴避說中文。最可怕的是和台灣人/香港人同处一屋,過來一個歐洲人問“你們都是中國人”的時候。

我意識到,是我自己的價值和身份的复杂性之间無法調和,才會在面對他們的時候如此尷尬:一方面,我自然認同民主和自由的價值,認同爭取這些價值的努力和抗爭;另一方面,我多少有點覺得,我好像沒有資格跟他們說話。但我自然不允許自己有這種“自貶”的念頭,於是索性尷尬不說話。

“中國人”這個具有政治和文化雙重意義的身份,也讓我覺得自己並不是100%地理解到他們的處境。作為一個閩南文化體系裡出生長大的行政廣東人,講出“香港/台灣是獨立于中國”這樣的話會昧良心。我始終覺得如果不是ROC,不是中国这个可怕的样子,香港和台湾始终属于大中华的体系里。但如果民主和自由的追求需要獨立的主權呢?我覺得我還沒到願意去面對這個問題的時刻。這種不願意,也可能是因為其實我跟香港和台灣的問題沒有那麼多的連結,在我心裡大約也覺得即便有那麼一天,民主和自由的訴求需要獨立的主權,那也是台灣人和香港人的事,跟我沒關係……

不過,我覺得最最最主要的問題是,在“中國人”和“台灣人”、“香港人”的爭論中,最主要的是“中國人”無法認識到對岸人們的訴求既複雜又多元。追求香港/台灣的民主自由並不等同於追求獨立,而且很大程度上,獨立的訴求也是因為ROC日漸逼近或已經施加的威脅。

這也是我無法跟主流中國人對話的地方,更是我無法向我的外國朋友解釋”為什麼我和主流中國人不一樣“的地方。 我在不少場合都被逼著試圖解釋這個問題,然而“自證不同”是如此的困難。

大部分沒有身處其中的人,就無法理解“中國人”這個身份被政治話語污染的程度,理解作為一個人從小就要被塑造的觀念如何根深蒂固,即便我們當中不少人出國求學、工作,但這種觀念始終就像銅墻鐵壁一樣無法動搖。每次我這樣說,他們都睜大雙眼質疑我的說法。就像開頭提到的那個聚會的主人一樣,後來我試圖向TA解釋的時候,他說:“你怎麼那麼確定大部分中國人都跟你的觀點不一樣?”

這種質疑讓我覺得煩躁,甚至生氣。我在內心裡大聲抗議:“你們又沒有做過一天中國人?怎麼理解大部分中國人就是持有如此非黑即白的立場,和對岸的同齡人無法進行任何對話?”但理智上我又明白我無法怪罪他們這些局外人。這大約是另一種作為邊緣中國人的尷尬罷了……

浙江省憲法

     1921年9月9日

序言

浙江省為鞏固中華民國之基礎,確定本省之自治權,增進本省人民之幸福,由憲法會議制定省憲法宣布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浙江省為中華民國之一自治省。

第二條 浙江依其固有之疆界。省內行政區域之設置變更以省法律定之。

第三條 凡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籍隸本省或在本省有住所繼續二年以上者均為本省省民。

第四條 浙江省之自治權本於省民全體,依本法規定行使之。

第二章 省民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 省民無種族、宗教、階級、男女之分,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條 省民在法律上皆為權利主體,無論何人不得以人身為買賣抵押租借之目的物。

第七條 省民之身體自由權,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或剝奪省民被拘押時,施行拘押處分之機關最遲須於六小時內以拘押理由通知本人。省民被拘押時,本人或第三者均得以出庭狀請求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提至法庭審查其理由,法院不得拒絕之。

第八條 省民私有財產非依合法程序,不得沒收查封或強制科索遇公益上有收為公用之必要時,須給相當代價。

第九條 省民之身體、住宅、郵電、文書、信件及其它各種財物,除現行犯或犯罪顯有可證明者外,非經本人允許不受搜索檢查,但戒嚴時期不在此限。

第十條 省民有住居不可侵權省民住宅無論平時戰時非經所有人及住居人承諾或依合法程序不得借作公用。

第十一條 省民有住居遷徒之自由權。

第十二條 省民有信教自由權。

第十三條 省民在不抵觸刑法之範圍內,有用語言文字、圖畫、印刷及其它方法,自由發表意思之權,不受他種法律之制限,但因維持風化得以法律設為例外規定。

第十四條 省民在不抵觸刑法之範圍內,有自由集會、結社之權,不受他種法律之制限,但戒嚴時期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省民有營業自由權,但為維持公益得以法律制限之。

第十六條 省民依法律有訴訟於法院之權。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法機關之審判。

第十七條 省民依法律有請願訴願之權。

第十八條 省民依法律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九條 省民依法律有任各項公職之權。

第二十條 省民之老幼、殘廢、無人扶助者,或因天災、事變及其它不可抗拒事故,處於不能自力生活之境者有請求救濟之權。

第二十一條 凡省民非其行為實施以前經法律規定,認該行為為犯罪者不得科以刑罰,關於肉體上刑罰永遠廢止之。

第二十二條 省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省民依法律有受相當教育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 省民依法律有為證人、鑒定人之義務。

第二十五條 省民有捍衛國難及警衛地方之義務。

第二十六條 省民有從事相當職業之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本章規定凡中華民國人民居住或營業,本省境內者適用之。

第三章 省之事權

第二十八條 關於下列各項省有議決及執行之權:

(一)省以下之地方制度及各級地方自治之監督

(二)省官制官規

(三)省法院之編制、監獄及感化院之設立,及司法行政之監督

(四)關於各種職業團體之組織法規

(五)制定省稅、募集省公債,及訂結省政府負擔之契約

(六)設省銀行,並監查在本省各銀行發行紙幣事項

(七)省公產及營造物之保管及處分

(八)省教育事業及與教育聯帶事項

(九)關於省民生計及民食統計事項

(十)本省特種產業之保護及發展

(十一)各種公共實業及關於實業之法規

(十二)關於省交通事業之建設變更及管理

(十三)省以內之土地整理事項

(十四)關於全省水利修浚及其它土木工程事項

(十五)關於農林漁監之發展及保護事項

(十六)關於義務民兵事項

(十七)警察行政及關於公安事項

(十八)衛生救恤及各種公益事業

第二十九條 除前條列舉外,其它關於省以內之事項在不抵觸國憲之範圍內,得由省制定法規並執行之。

第三十條 屬於國家立法事項而國家法律尚無規定者,得由省規定暫行法;國家法律己規定而尚未施行者,得以省法規定期施行。

第三十一條 國家立法事項其施行法有不適用於本省者,得以省法更定其施行之程序,但不得與其本法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國政府所定法律或對外締約,有損及本省之權利或加重本省之負擔時,應先取得本省之同意。

第三十三條 國家之軍事行動及設備有涉及本省之利害者應先取得本省之同意。

第三十四條 省遇非常事變時得依省法宣告戒嚴。

第三十五條 省職權範圍內之事項有須與他省協議或聯合動作者得與他省協議行之。

第三十六條 省政府得受國政府之委托執行國家行政事務,其費用由國家負擔之。

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得將省行政之一部分委托於下級自治團體使執行之,其費用由省政府補助之。

第四章 省議院

第三十八條 省議院以全省人民直接選出之議員組織之。

第三十九條 省議院議員由各縣及特別市每人口二十萬選出一人,其人口不及二十萬者亦得選取出一人。

第四十條 省省民年滿二十歲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均有選舉權:

(一)不識文字者

(二)在精神病中者

(三)被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無職業者

第四十一條 有選舉權之省民年滿二十五歲,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均得被選為省議院議員:

(一)現役軍人

(二)現任官吏

(三)在校未畢業之學生

第四十二條 省議院議員不得同時兼任官吏,及國會議員與其它地方議會議員。

第四十三條 省議院議員任期三年,從被選後第一次開常會之日起算至滿三年之日為止,但省議院被解散時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省議院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由議員互選之。

第四十五條 省議院議員在院內之言論、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在開會期中除現行犯罪外,非經議院許可不得逮捕前項現行犯被捕時,執行逮捕之機關應於六小時以內,將逮捕理由通告省議院。

第四十六條 省議院每年開常會一次,於三月一日自行集會,會期三個月,但得延長一個月。

第四十七條 省議院議員三分一以上動議,或經省政院咨請得開臨時會,但會期不得超過常會。

第四十八條 省議院除本法各條所列職權外有下列之職權:

(一)議決關於省事權事項之法律

(二)議決省預算及決算

(三)議決省公產及營造物之處分

(四)質問省政院或請政務員出席質問之

(五)省長、政務員、省法院長、省法院審判員、監察員、審計員有違憲行為時,省議院得以議員總額五分一以上之提議,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劫之,彈勃案成立,先行停職付特別法庭審理之特別法庭以省政院、省法院、監察院、審計院各互選三人為審判員組織之,但被彈勤者所屬機關不得與組織之列。特別法庭庭長由前項審判員互選之,特別法庭如認為有違憲行為時應即宣告免職

(六)省議院議員三分一以上得提出不信任省長案,經省議院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決議,付全省選民總投票表決如遇半數可決時,省長應即退職;如否決時省議院應即自行解散

(七)省議院議員四分一以上得提出政務員全體或一人之不信任案經省議院出席員過半數之可決時政務員應即退職

(八)咨請監察院查辦行政司法各官吏

(九)受理省民請願

(十)答復省政院咨詢事件

(十一)議決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同意事項

(十二)其它依法律屬於省議院之事件

第四十九條 省議院議員無歲費,但於開會期內得支給旅費及日費,其數目於省議院法定之

第五十條 各選舉區選民十分一以上,得提出不信任省議院案,付全省選民總投票表決,如遇半數可決時,省議院應即自行解散。

第五十一條 省議院解散後,省政院應於兩個月內執行省議院議員之新選舉

第五十二條 省議院法、省議院議員選舉法,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 省長及省政院

第五十三條 省長由全省選民分區組織選舉會選舉之,其選舉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四條 本省選民年滿三十五歲者,得被選為省長,如為現職軍人時須解除軍職方得就任。

第五十五條 省長任期四年,連舉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省長任滿前六個月須舉行次任省長之選舉。

第五十六條 省長缺位或因事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政務員兼司之次序在前者代行其職權,至次任者長就職之日或省長再行視事之日為止,省長缺位時即依省長選舉法選舉次任省長。

第五十七條 省長於滿任日解職,如屆期次任者長未選出或選出未就職時,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五十八條 省長兼任省政院長

第五十九條 省政院設政務員,由省議院按其兼職分別選舉之,其選舉程序另以法律定之;政務員如有於省議院閉會期內缺位或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省長推舉其它政務員為臨時代理。

第六十條 本省選民年滿三十歲者得被選為政務員。

第六十一條 政務員任期三年連舉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六十二條 政務員兼任省政院各司司長。

第六十三條 省長以省政院之議決執行省政務。

第六十四條 省政院設政務會議以省政院長為議長,政務員列席議決施政方針及一切政務,並關涉各司權限爭議事件。

第六十五條 省行政之文書以省長名義行之,前項文書關系全部政務者,由政務員全體副署;屬於一司者,由兼任司長之政務員副署。

第六十六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宣告戒嚴須得省議院之同意,但在省議院閉會期內得由政務會議議決,行之同時召集省議院請其追認,如省議院認為不必要時應即宣告解嚴。

第六十七條 省長得提出解散省議院案付全省選民總投票表決”如遇半數可決時,省議院應即處行解散;如否決時省長應即退職。

第六十八條 省政院對於人民之請求有答復之義務。

第六章 法院

第六十九條 省法院為本省最高法院,對於本省民事、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其它一切訴訟為最終之審判。

第七十條 省法院之下設控訴審初審法院

第七十一條 省法院長及省法院審判員由全省選民,分區組織選舉會選舉之,其選舉程序另以法律定之,省法院長處理全省司法行政事務。

第七十二條 本省選民年滿三十五歲有法律學識及經驗者得被選為省法院長,省法院審判員被選資格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三條 省法院長任期四年,連舉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省法院審判員任期四年,連舉得連任。

第七十四條 省法院長缺位或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省法院資深之庭長代理之,省法院長缺位時,即依省法院長選舉法選舉次任省法院長。

第七十五條 各級法院之編制及控訴審法院、初審法院審判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六條 法院之審判公開之,但認為有關風化者得秘密之。

第七十七條 審判員獨立審判無論何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八條 法院應設陪審會議,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九條 審判員在任期中非依法律不得減祿、停俸或轉職,非受刑罰宣告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但改定法院編制及審判員資格時不在此限。

第七章 監察院

第八十條 監察院置監察員十一人,由全省選民分區組織選舉會選舉之,其選舉程序另以法律定之。監察院院長一人由監察員互選之。

第八十一條 本省選民年滿三十五歲,有學識、經驗、聲望素著者,得被選為監察員〔監察員選舉之資格〕。

第八十二條 監察員任期四年,連舉得連任。

第八十三條 監察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第八十四條 監察院有下列之職權。

(一)省議院議員有依法律應懲罰之事項而省議院未提議者,得咨請省議院審查之

(二)省長、政務員、省法院長、省法院審判員、審計員有違法行為時,得勝舉事實,咨請省議院彈劾之,彈劾案成立後,適用第四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

(三)查辦行政司法官吏

(四)監視各項選政及各項官吏考試

第八十五條 監察員全體或一人不稱職或有違法行為時,由各選舉區選民十分一以上之提議交付全省選民總投票表決,如過半數可決時應即退職。

第八十六條 監察院法另定之。

第八章 審計院

第八十七條 審計院設審計員十一人,由省議院選舉之其選舉程序另以法律定之,審計院院長一人由審計員互選之。

第八十八條 本省選民年滿三十歲,有會計學識及經驗者得被選為審計員。

第八十九條 審計員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二分之一。

第九十條 各機關收繳款項於省庫時,須具報告書於審計院”各機關之領款書據非經審計院之簽印,省庫不得支付。

第九十一條 各機關支出款項審計院核,與預算案或臨時支出之原法案不符時得拒絕之。

第九十二條 審計員關於決算報告得於省議院列席發言。

第九十三條 審計院法另定之。

第九章 立法

第九十四條 法律案由省議院議員或省政院提出之。

第九十五條 省議院議決之法律案省長須自送違之日起算十日內公布之。

第九十六條 省議院議決之法律案,經省政院政務會議認為應交復議時,須於公布期限以內,附以理由連同該案交還省議院復議;如省議院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應即公布之;未交省議院復議之法律案,逾公布期限,即成為法律,法律案之送達在省議須於公布期內通知省議院否即適用本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九十七條 有三分以上之縣每縣選民一千人以上之聯署得提出法律案於省議院請期限議決省。議院對於所提全案不同意時應交付全省縣議會特別市議會投票表決如得半數以上可決時由省長公布之。

第九十八條 法定之職業團體得提出關於教育生計之法律案省議院必須以之付議,前項議案開議時提案者得派員出席省議院說明之,但不得參加表決。

第十章 財政

第九十九條 本省各種賦稅均為省收入,省政府依法律之規定征收之。

第一百條 募集省公債及增加省庫負擔之契約非經省議院議決省政院不得募集或締結。

第一百零一條 本省對於國家政費之負擔至多不得超過本省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零二條 省之收入支出由省庫或代理省庫之角行執掌之;省庫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零三條 省政院須於省議院每年開常會前編制次年度之預算案交省議院議決,其以省款經營之事項非本年度所能完竣或其費用非一年所能籌備或因契約關系其負擔不止一年者得預定年限設繼續費,預算案得分類設置預備費,省政院得提出追加預算案但至遲不得至省議院開會十日之後。

第一百零四條 省議院對於預算不得為增加幾出或增加新項目之修正。

第一百零五條 預算案經省議院議決後關於己經確定之項目種類不得變更或移作別用。

第一百零六條 省會計年度以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第一百零七條 省政院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編制前年度之決算案提交省議院議決。

第一百零八條 會計年度開始預算案未成立時省政院得依前年度預算按月支給之。

第一百零九條 凡省之財務行政狀況及省議院議決之預算決算案省長須詳細公布之。

第十一章 教育

第一百一十條 每年省教育經費至少須占全省預算案幾出總額百分之二十,每年提出之教育基金至少須占全省預算案歲出總額百分之三”其保管方法及用途另以法律定之,省教育經費每年應照額劃出五分之二為補助全省義務教育及補習教育、社會教育經費之用。

第一百十一條 省政府得強制縣特別市或市鄉自治團體就地籌集經費辦理義務教育。

第一百十二條 凡屬教育之款項或產業不得移作別用。

第一百十三條 全省國民學校不收學費。

第一百十四條 全省公立學校校長以深造之專門人才並以教育為專業之人員充之。

第一百十五條 國民學校教員之年功加薪及養老金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六條 省政府及縣特別市或市鄉自治團體對於適受中學以上教育之學生無力入學者應予以適當之補助。

第一百十七條 全省私立各學校之成績優良者省政府及縣特別市或市鄉自治團體得以公款獎勵或補助之,地方公立各學校省政府得的量補助之。

第一百十八條 省政府應籌定經費設立省大學。

第十二章 實業

第一百十九條 每年省實業經費至少須占全省預算案幾出總額百分之七內提十分之二作實業獎勵補助基金其獎勵補助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二十條 省民新發明之機械及制造品省政府認為與公益有關系者得許其專利其專利條例另定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 金融貿易等重要機關及關於勞工保護事項省政府得依法律提倡並監查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 省政府對於產業協作事項應提倡保護之其各種協作社法另定之。

第十三章 交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全省交通事業之發展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標准,但關於煤鐵等礦必要之交通不在此例。

第一百二十四條 每年省交通經費至少須占全省預算案幾出百分之五。

第一百二十五條 省內鐵路電報電話之干線國政府未修建者省政府得修建之其枝線並得由省政府許可地方團體或私人修建之。

第一百二十六條 省道干線及干線未經過各縣之支線由省政府興修之其各縣內部之支線由縣、市、鄉興修之。

第十四章 縣

第一百二十七條 縣為省之地方行政區域並為自治團體。

第一百二十八條 縣置縣知事一人由省長委任執行之省地方行政及縣之自治行政並監督縣以下之自治機關。

第一百二十九條 縣知事之任用方法及縣行政機關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條 縣設縣議會其組織及選舉方法另以法律定之,縣議會之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縣人口在三十萬以下者縣議員以二十名為定額人口在三十萬以上者每五萬人得遞加一名但至多不得過四十名。

第一百三十一條 縣議會對於縣知事認為有違法行為時經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議決得提出彈劾。彈劾於省長,省長應依法查辦之。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縣選民十分一以上得提出不信任縣議會案付全縣選民總投票表決,如過半數可決時縣議會應即自行解散。

第一百三十三條 縣議會解散後縣知事應於一個月內執行縣議會議員之新選舉。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縣設縣參事會輔助縣知事執行縣,自治事項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不抵觸國法省法範圍內縣有下列各事項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縣教育及興教育聯帶事業

二、縣道路水利及其它土木工程事項

三、縣實業及公營事業

四、縣警察衛生及各種公益慈善事項

五、縣以內人民生計及民食統計事項

六、縣公產及營造物之管理及處分

七、其它依省法律賦與縣自治處理之事項,前列各項有涉及兩縣以上者得協議行之

八、自治權之範圍內得自訂各項規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縣固有之各項捐稅仍由縣征收之,在不抵觸省法範圍內縣得制定縣稅及附於省稅之附加稅並他種公共收入。

第一百三十七條 凡不屬人民私有之土地,均歸縣公有但縣有之土地因事實之必要得以縣議會之議決,讓與省或市鄉。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縣得募集縣公債其用途以生產之投資及災荒之救濟為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凡縣之預算決算案每年須詳細公布之。

第十五章 特別市

第一百四十條 商工薈萃之區人口滿十五萬以上者為特別市,特別市為自治團體直接受省之監督。

第一百四十一條 合於前條之規定由市民三千人以上之陳請經省議院之議決得成立為特別市。

第一百四十二條 特別市區域之分合變更由有關系地方之選民總投票決之但受省政府之認可。

第一百四十三條 特別市議會及其執行機關之組織由全市選民公決之但須受省政府之認可。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不抵觸國法省法範圍內特別市有下列各事項之自治權。

一、市教育及興教育聯帶事業

二、市道路溝渠及其它土木工程事項

三、市電燈煤汽燈自來水電車及其它公共營業

四、市警察保衛軒衛生醫院及各種公益慈善事業

五、市以內人民生計及民食統計事項

六、市公產營造物之管理及處分

七、其它依省法律賦與或由省政府委托執行處理之事項

八、自治權之範圍內得自定各項規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特別市之選民對於市之重要立法,有直接提案及總投標之復議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特別市除固有各種捐稅外得制定下列各種市稅及其它公共收入,但不得與省法相抵觸。

一、房捐

二、地價增加稅

三、奢侈品入市稅

四、娛樂場稅

五、飲食業稅

六、附於省稅之附加稅

七、其它捐稅得省政府之許可者

第一百四十七條 特別市得募集市公債其用途以生產之投資及災荒之救濟為限。第一百四十八條 特別市之預算決算案每年須詳細公布之。

第十六章 市、鄉

第一百四十九條 縣治所在地或商工薈萃之區而人口滿一萬以上者為市,其余為鄉。

第一百五十條 市、鄉為自治團體受縣之監督。

第一百五十一條 市、鄉之組織及其事權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五十二條 市、鄉區域之分合變更由有關系地方之選民總投標決之但須受縣之認可。

第一百五十三條 市、鄉為自衛計得由市鄉住民組織保衛團其規則另定之。

第一百五十四條 市、鄉及市鄉人民為協謀公益計得組織各種公共組合其規則另定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市、鄉之預算決算案每年須詳細公布之。

第十七章 憲法之解釋及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法發生疑義時由省議院省法院監察院各選三人合議解釋之。

第一百五十七條本法經省議院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或全省縣議會及特別市議會二分一以上之聯署得提出修正案交由全省選民總投票決定之。

第十八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憲法自宣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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