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统一领土,不是真正的统一
—-兼与中共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潘贤掌博士商榷
作者/杨纯华
【摘要】本文围绕“只统一领土,不是真正的统一”这一核心命题,对两岸统一问题进行了规范政治理论层面的系统分析。文章区分了主权、领土与政治共同体三种不同层面的“统一”概念,指出缺乏民主授权、制度一致性与权利保障的领土整合,无法构成现代意义上的政治统一。通过对统一合法性来源、制度条件与国际比较案例的考察,本文论证:台湾的政治前途应由台湾人民在既有宪政框架下自主决定;统一若不能改善个体权利与制度环境,便不具备道德与政治正当性。文章最后强调,统一的现实吸引力不取决于民族情感或强制能力,而取决于制度质量本身。
关键词:两岸关系;统一正当性;人民自决;制度统一;政治合法性
前言:写作缘起与问题意识
本文的写作,源于一次并不偶然的公共话语触发。2025年10月29日,作者在阅读昔日长期共事的同事、现任中共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潘贤掌博士于苏州出席“两岸两链”创新融合发展大会的致辞报道后,产生了强烈的理论不适感。该致辞以宏大的发展叙事、制度优势与产业前景为核心,描绘了一幅以“融合发展”为路径的统一愿景,却几乎未触及“统一”在政治权利、制度对等与公民授权层面的前提条件。
正是在这种高度技术化、去政治化的统一话语中,本文所关注的问题被凸显出来:当“统一”主要被表述为领土完整、市场机会、产业协同、融合发展与民族情感时,个体的选择权、制度差异与政治责任是否被有意或无意地悬置?如果“统一”无法回答“权利是否对等”“制度是否可选择”“责任是否可追问”,那么它究竟是一种政治整合,还是仅仅是领土与资源的再配置?
本文并非针对具体个人,而是试图对当下两岸政策话语中的结构性盲点作出学术回应。其目的不在否定统一的可能性,而在澄清统一的前提:没有权利与制度的统一,领土的统一无法构成真正的政治统一。
一、问题的提出:统一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当代政治话语中,“统一”常被视为一个自明的价值目标,尤其在民族国家叙事中,它往往被赋予高度的道德正当性。然而,政治理论早已指出,统一本身并非价值,而是一种制度性结果(Rawls, 1993)。问题不在于“是否统一”,而在于“如何统一”“在何种条件下统一”“由谁决定统一”。
本文作者出生于中国福建,与台湾在地理、文化与历史上存在密切联系。正因如此,本文并不否认两岸之间的深层联结,也不否认在中华民国宪法框架下实现和平统一在情感与历史层面的合理性。然而,本文同样坚持一个现代政治学的基本立场:
任何涉及主权与统治权的变更,必须以当事人民的自由选择为前提。
因此,本文并不反对“统一”本身,也不预设“独立”为必然结论,而是将分析重心放在“统一”主张的规范基础之上。
二、理论框架:统一的三种合法性来源
围绕政治统一的正当性问题,学界长期存在不同理论路径。统一并非一个自明的政治价值,其合法性必须通过可论证的规范基础来加以说明。若缺乏这种论证,“统一”只能停留在情绪动员或权力宣示层面,而无法构成现代政治意义上的正当统治。总体而言,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研究中关于统一合法性的论证,大体可归纳为三种主要逻辑路径:历史—民族合法性、权力—现实主义合法性,以及宪政—人民主权合法性。本文正是在这三种逻辑的比较中,确立自身的分析立场。
(一)历史—民族合法性:记忆、连续性与其内在局限
历史—民族合法性是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大众接受的统一论证方式。该路径强调历史主权的连续性、民族共同体的长期存在以及文化与血缘的同一性,认为统一是“历史的回归”或“民族的完成”。在这一逻辑中,政治统一被理解为对既有历史秩序的修复,而非一种新的政治选择。
这一论证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曾发挥重要作用。正如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所指出的,民族本身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其政治凝聚力往往依赖于对共同历史与集体记忆的建构。然而,正是这一点,也构成了历史—民族合法性的根本问题所在。
首先,历史并非单一、线性且无争议的事实,而是一种被不断重述、筛选与政治化的叙事。不同政治主体往往诉诸不同历史截面来支撑各自立场。若仅以“曾经属于”或“历史上同源”为依据,那么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边界都将面临持续挑战。学界普遍认为,历史关联本身并不能自动转化为当代统治的合法性来源。
其次,即便承认某种历史连续性,现代政治合法性仍然必须面对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历史权利是否可以压倒现实人民的意志?若答案是肯定的,则人民主权原则将被彻底否定;若是否定的,则历史—民族合法性至多只能作为情感与文化层面的参考,而不能成为决定性的政治依据。
因此,历史—民族合法性在规范层面存在明显上限。它可以解释认同感的来源,却无法独立完成对统治正当性的论证。
(二)权力—现实主义合法性:事实控制与规范真空
第二种论证路径源于国际关系现实主义传统,其核心假设是:国家行为主要由权力与安全逻辑驱动,政治结果往往取决于谁能够实施有效控制。在这一框架下,统一被视为实力对比的结果,而非道德选择的产物。
在经验层面,这一逻辑无疑具有解释力。历史上确实存在通过战争、胁迫或结构性压力实现的统一案例。然而,现实主义的解释力并不等同于规范正当性。正如沃尔兹(Kenneth Waltz)所区分的那样,“是什么发生了”与“应该发生什么”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
权力—现实主义路径最大的问题在于其规范真空。若统一仅仅因为“能够做到”,那么任何形式的强制统治都可以被合理化。这种逻辑一旦被普遍接受,将直接否定国际法、人权原则以及自决权的存在基础。
更重要的是,单纯依赖权力实现的统一,往往在长期治理中面临严重的合法性赤字。比较政治研究反复表明,缺乏被统治者同意的统治,即便在短期内稳定,也难以在中长期维持社会整合。这类统一往往需要持续高成本的压制机制,其不稳定性并非偶然,而是结构性的。
因此,权力—现实主义合法性最多只能说明统一“如何发生”,而无法说明统一“为何正当”。
(三)宪政—人民主权合法性:现代政治的规范核心
第三种路径,也是本文采纳的分析基准,是宪政—人民主权合法性。这一理论传统源自洛克、卢梭,并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得到系统发展。其基本主张是: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这种同意必须通过自由、真实且可撤回的制度化程序来表达。
在这一框架下,统一不再被视为一个先验的目标,而是一种需要被人民授权的政治选择。统一与否,不取决于历史叙事的强弱,也不取决于权力结构的大小,而取决于相关人民是否认为这种统一符合自身利益与价值。
这一理论路径具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它将人民视为政治主体,而非民族叙事或国家战略的附属物。第二,它要求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结合,即不仅结果要被接受,过程本身也必须是自由的。第三,它具有可逆性原则:若统一是基于人民选择而达成的,那么在极端情况下,人民也应保留重新评估的权利。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宪政—人民主权合法性构成了现代政治中唯一能够同时满足稳定性与正当性的统一逻辑。
(四)三种合法性的规范比较与本文立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三种合法性路径在规范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历史—民族合法性提供情感基础,却缺乏决定力;权力—现实主义合法性具备解释力,却缺乏正当性;唯有宪政—人民主权合法性,才能在现代政治语境中为统一提供可辩护的规范基础。
基于此,本文明确主张:任何关于统一的严肃讨论,都必须以人民选择权为前提,而不能将统一视为不可质疑的政治命题。统一不是前提,而是结果;不是义务,而是选择。
三、选择权原则:统一与独立的共同前提
在两岸政治前途的公共讨论中,“统一”与“独立”通常被描绘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选项,仿佛支持其中之一,必然意味着否定另一方的正当性。然而,从现代政治哲学与宪政理论的角度看,这种二元对立在逻辑上并不成立。相反,统一与独立在规范意义上并非彼此排斥,而是共享同一前提条件:即当事人民是否拥有真实而有效的选择权。
本文所强调的“选择权”,并非情绪化的政治口号,而是一项具有明确理论内涵的宪政原则。它指的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人民,是否能够在不受强制、威胁或结构性惩罚的情况下,就其政治归属与统治形式作出自由决定。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主合法性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中“人民自决权”的规范基础。
(一)选择权作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现代政治理论始终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为何某些人有权统治另一些人?主流答案并非血统、历史或强力,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这种同意在现代国家中被制度化为选举、公投、宪法制定与修宪程序等形式。
因此,选择权并不是一种额外附加的政治善,而是政治合法性本身的构成要件。没有选择权的政治秩序,即便在形式上维持稳定,也难以被视为正当。正如达尔(Robert Dahl)所指出的,民主并不要求所有结果都令人满意,但它要求所有公民在决定结果的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参与地位。
在这一意义上,统一与独立并非首先是“国家战略问题”,而是“人民授权问题”。任何绕过选择权直接讨论结果的做法,都是对现代政治合法性原则的回避。
(二)否认独立选择权,必然否认统一选择权
在现实话语中,一个常见立场是:承认统一是正当的,但否认独立的正当性。这种立场表面上看似折中,实则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原因在于,统一与独立并不是对称的结果,但它们依赖同一套选择机制。
如果台湾人民没有权利选择独立,那么他们是否选择统一就无法被视为真实选择,而只能被理解为被迫接受既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统一”不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只是权力结构的延伸。
换言之,否认独立的可选性,等于预先锁定政治结果;而一旦结果被预先锁定,任何关于“选择统一”的表述都将失去实性。这一点在规范逻辑上具有决定性意义:没有可替代选项的“选择”,不构成选择。
因此,若主张统一是人民的自由决定,就必须同时承认独立在原则上是一个可被讨论、可被选择、也可被拒绝的选项。否则,统一只能诉诸强制逻辑,而非民主逻辑。
(三)选择权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关系
一个常见反驳是:台湾人民属于“中华民族”,因此其选择权应受到民族整体利益的限制。这一论证试图将民族认同置于人民意志之上,使选择权服从于某种预设的集体身份。
然而,从规范政治理论的角度看,民族认同本身并不能自动生成统治权。民族可以构成政治共同体的文化基础,但并不能替代政治授权。正如哈贝马斯所强调的,现代政治合法性应建立在“公民身份”而非“族群身份”之上。
若以民族身份否定选择权,那么民族便从认同纽带转化为统治工具。这不仅无法增强政治共同体的凝聚力,反而会激化排斥与抵抗。历史经验表明,将民族认同置于选择权之上的政治秩序,往往走向强制同化与长期冲突。
(四)选择权的主体界定:谁有资格决定?
选择权原则还涉及一个关键问题:究竟由谁来行使这种选择权?在两岸问题上,一个普遍但模糊的说法是“全体中国人民都有发言权”。然而,这种说法在规范上存在严重缺陷。
现代政治理论强调,政治选择权应当由直接承受该选择后果的人群来行使。统一或独立的制度成本、政治风险与生活方式变化,主要由台湾社会承担。因此,选择权的主体只能是台湾的政治共同体,而不能被无限扩展至不承担治理后果的外部群体。
这并非否认他者的情感关切,而是对责任与权利对称性的基本要求。没有治理责任,就不应拥有决定权。
(五)选择权与和平的内在关联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选择权原则不仅具有规范意义,也具有现实的稳定功能。统一若基于自由选择,其结果即便引发争议,也更容易被接受;反之,若统一通过否认选择权实现,其治理成本将长期居高不下。
因此,选择权并非“分裂的借口”,而是避免冲突的前提。真正威胁和平的,并非选择权本身,而是否认选择权的政治逻辑。
小结
本节论证表明,统一与独立在规范层面并非对立命题,而是建立在同一选择权原则之上的不同可能结果。否认其中任何一方的可选性,都会从根本上破坏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选择权构成了本文后续关于制度统一与现实条件分析的逻辑前提。
- “十亿人要求统一”的规范性困境
在两岸关系的公共话语中,一个反复出现、却很少被系统检视的论断是:“有十几亿中国人支持统一。”这一表述往往被用来强化统一主张的道德权威,暗示其代表“多数人的意志”,从而压倒对台湾选择权的讨论。然而,从现代政治理论与民主规范的角度看,这一论断在合法性层面面临多重困境。其问题并不在于人数的多少,而在于这种“人数诉求”是否具备规范意义上的代表性、正当性与约束力。
(一)民意表达的真实性问题:威权语境下的偏好不可观测性
政治学关于民意的基本前提是:民意必须能够在低风险、无惩罚的环境中表达,方可被视为真实偏好。然而,在缺乏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竞争性选举的政治环境中,所谓“支持统一”的表态,很难区分是个人真实意愿,还是对政治风险的理性回应。
库兰(Timur Kuran)关于“偏好伪装”的理论指出,在高压政治环境中,个体往往系统性地隐藏真实偏好,以避免潜在惩罚。这意味着,公开表达的“共识”可能恰恰是最不可靠的指标。由此推论,在缺乏制度性保障的前提下,将“十亿人支持统一”视为规范性民意,本身即缺乏方法论基础。
因此,这种数量叙述即便在经验层面成立,也无法在规范层面承担为统一提供合法性的功能。
(二)代表性与授权问题:谁被授权为“人民”发言?
即便假设存在真实且广泛的支持,仍需面对第二个问题:这些支持是否构成对台湾政治前途的合法授权?现代政治理论强调,政治意志的正当性并不来自于人数本身,而来自于被授权的代表关系。
在民主制度中,多数意见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它产生于一个所有相关主体都被平等纳入的程序之中。而在两岸问题上,大陆民众并未被制度性授权去决定台湾的政治归属,台湾民众也未将此决定权委托给大陆社会。
因此,“十亿人”的支持即便真实存在,也只能构成一种外部态度表达,而非具有约束力的政治授权。将这种态度表达直接等同于决策权,是对民主授权原则的根本误解。
(三)责任—权利不对称:不承担后果者不应拥有决定权
规范政治理论中一个常被忽视但至关重要的原则是:决定权应与后果承担相匹配。统一或独立所带来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成本,主要由台湾社会承担,包括制度调整、国际关系变化以及潜在的安全风险。
相比之下,大陆民众并不直接承受这些后果,亦不对统一后的治理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在这种责任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将决定权赋予不承担主要后果的一方,在规范上难以成立。
这一原则并非特例,而是现代政治制度设计的基本逻辑。例如,地方自治、联邦制以及公投制度,均强调决策层级应尽量贴近受影响人群。两岸问题若无视这一原则,其正当性主张将难以经受理论检验。
(四)道德对称性困境:被剥夺选择权者能否替他人作主?
“十亿人要求统一”的论述还面临一个更为根本的道德问题:那些自身缺乏政治选择权的人,是否有资格否定他人的选择权?
在大陆社会中,普通公民并不拥有通过自由选举决定国家领导人或根本政治制度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台湾人民放弃其现有的选择权与制度自主性,构成明显的道德不对称。
这种不对称并非情绪判断,而是规范一致性问题。如果选择权被视为一种普遍价值,那么它应当首先适用于提出主张的一方;若被视为非普遍价值,则其否定也不应被强加于他人。
(五)多数主义的误用:数量并非正当性的替代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十亿人”论述本质上是一种未经程序约束的多数主义。政治理论早已警示,多数并非天然正义,尤其当多数并非通过包容性程序形成时,其决定极易演变为对少数的结构性压迫。
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多数暴政并不一定表现为暴力形式,也可能以道德压力与合法性话语的方式出现。在两岸问题上,将数量优势转化为否定他者选择权的理由,正是这种多数主义风险的体现。
小结
本节通过对民意真实性、代表性、责任对称性与道德一致性的分析,指出“十亿人要求统一”这一论断在规范层面存在根本缺陷。数量本身无法替代授权,态度表达无法转化为决定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任何试图以人口规模压倒台湾选择权的论证,都无法满足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五、制度统一:从领土统一到权利统一
在完成对统一合法性来源、选择权原则以及数量论证困境的分析之后,本文必须进一步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即便统一是在尊重选择权的前提下进行,它应当以何种制度形态实现,方能构成现代政治意义上的正当统一?这一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统一是否发生,而在于统一后政治共同体的制度结构是否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平等地位。
现代政治理论普遍认为,统一若仅停留在领土或主权层面,而未能实现权利与制度的实质整合,则难以形成稳定、正当的政治共同体。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提出,“制度统一”应当被视为统一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而不仅是可选附加项。
(一)统一的最低标准:权利而非符号
传统民族主义叙事往往将统一理解为国旗、疆域或主权象征的整合。然而,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这些象征性要素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真正决定政治秩序质量的,是制度安排如何分配权力、保障权利以及承担公共责任。
因此,本文主张,衡量统一是否正当的最低标准,并非象征整合的完成度,而是统一是否导致公民权利的扩展或收缩。若统一意味着权利水平的整体下降,那么即便其形式再完整,也难以在规范意义上成立。
(二)公共权力透明度:财政公开、公务员财产公开与责任政治
制度统一的首要维度,是公共权力是否受到可监督的约束。政治学研究表明,权力透明度与政府合法性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财政公开、公务员财产公开不仅是反腐工具,更是责任政治的象征机制。
在统一语境中,这一制度具有明确的比较意义。如果统一后,原本享有较高透明度的政治体系被并入一个财产不透明、监督机制薄弱的体系,那么统一在制度层面即构成倒退,而非进步。因此,统一若要获得规范认可,至少应在权力透明度上实现不低于现有水平的整合。
(三)社会保障的制度平等:养老金与医疗的统一逻辑
统一的制度吸引力还体现在社会保障体系上。比较福利国家研究显示,社会保障并非单纯的经济安排,而是政治认同的重要基础。公民是否愿意认同一个政治共同体,往往取决于该共同体是否在风险分担与社会安全上体现公平性。
若统一后的制度仍然允许显著的群体性福利差距存在,特别是在养老金与医疗保障领域,那么这种统一只能被理解为行政整合,而非公民共同体的形成。统一在规范意义上的成立,要求制度能够朝着福利趋同与风险共担的方向演进。
(四)政治参与权:选举制度与统治可更换性
政治参与权是制度统一中最为核心的要素之一。现代民主理论普遍认为,公民权利的核心不在于被善意统治,而在于拥有像当下的台湾那样更换统治者的制度化权利。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统一问题。
若统一后的政治结构无法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有效的政治参与渠道,人民无权或被限制通过选票“颠覆”(准确地说是更换)不合格的政府,那么统一就不可避免地演变为单向高压统治的扩展。反之,只有当统一伴随着参与权的普遍化,政治共同体才可能获得持续的合法性。
(五)信息自由与公共讨论空间
制度统一还涉及信息环境的整合。信息(包括言论、出版)自由不仅是个人权利,也是公共理性形成的前提。统一若伴随信息控制的强化,将直接削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因此,信息开放程度应被视为评估统一正当性的关键指标之一。统一若无法保障开放、可验证、多元的信息环境,其政治承诺将难以被公众信任。
(六)教育与代际正义:统一的长远维度
最后,制度统一必须考虑其对下一代的影响。教育制度与儿童福利是政治共同体长期稳定的基础。统一若不能在教育公平与基本营养保障方面提供明确改进,其制度承诺将显得空洞。
这一维度凸显了统一的代际正义问题:统一是否为未来公民创造了更可预期、更公平的制度环境。
小结
本节论证表明,统一若要在现代政治意义上成立,必须从领土整合上升为制度整合,尤其是权利、责任与参与机制的统一。缺乏制度支撑的统一,不仅难以获得规范正当性,也难以在实践中维持稳定。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制度统一构成了检验统一主张是否严肃、是否可信的关键标准。
六、比较视角:为何“只统一领土”无法成立
规范政治理论为统一的合法性提供了原则性判断,但这些判断若不能在历史经验中得到支持,便容易被视为抽象理想。正因如此,比较政治学的重要功能,在于检验制度主张在现实世界中的可行性与后果。本节通过对若干历史与当代政治案例的比较分析,论证一个核心命题:缺乏权利与制度整合的领土统一,往往导致长期的不稳定与合法性危机,而非政治共同体的巩固。
(一)形式统一与实质分裂:苏联晚期的经验
苏联在名义上长期维持高度集中的主权统一,但其内部制度结构并未真正实现公民权利与政治参与的整合。各加盟共和国在形式上接受中央权威,却在政治认同与制度信任上持续流失。
比较政治研究普遍认为,苏联解体并非突发事件,而是长期“形式统一、实质分裂”的必然结果。当中央权力无法通过制度吸引力维系认同,只能依赖行政控制时,统一便转化为一种高成本的维稳结构。一旦控制能力减弱,统一即迅速瓦解。
这一经验表明,主权整合若缺乏权利基础,其稳定性高度依赖强制能力,而非公民认同。
(二)多民族国家的失败整合:前南斯拉夫的教训
前南斯拉夫曾试图通过意识形态与国家主义叙事维系统一,但其制度设计未能有效解决不同群体在政治参与与资源分配上的不对称问题。随着政治危机加剧,原本被压制的认同差异迅速激化,最终导致暴力解体。
这一案例凸显了一个重要问题:当统一被视为统治工程,而非权利共同体建设时,制度无法调和冲突,反而可能成为冲突的放大器。前南斯拉夫的解体并非源于“分裂主义本身”,而是源于统一缺乏可被各方接受的制度基础。
(三)殖民体系下的名义统一:形式主权的局限
殖民时代的帝国体系在法律上常常宣称领土完整与主权统一,但这种统一并未伴随公民权利的普遍化。殖民地居民虽被纳入帝国版图,却长期被排除在政治参与与制度保障之外。
比较政治学者指出,这类“只统一领土”的政治结构,几乎无一例外地以反抗、独立或制度崩溃告终。这些案例进一步印证,统一若不能转化为权利平等,便难以形成可持续的政治共同体。
(四)相对成功的制度整合:联邦制与渐进统一的启示
与上述失败案例形成对照的是,一些政治共同体通过制度整合而非强制整合,实现了相对稳定的统一。例如,联邦制国家往往通过权力分散、权利保障与多层级治理,降低统一的制度冲突成本。
这些案例的共同特征在于:统一并未被视为一次性完成的政治任务,而是一个持续调整、不断协商的制度过程。统一的合法性不是被宣布出来的,而是在制度运行中逐步积累的。
(五)比较视角对两岸问题的启示
将上述比较经验应用于两岸问题,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结论:如果统一仅被理解为主权与行政控制的延伸,而缺乏权利保障、制度透明与政治参与的实质整合,那么其稳定性与正当性都将高度脆弱。
反之,若统一被设想为一个制度趋同、权利扩展与责任共享的过程,其合法性基础才可能逐步形成。这并非价值判断,而是基于历史经验的理性推论。
小结
本节通过比较政治与历史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印证了前文的规范论证:领土统一本身并不能保证政治共同体的稳固,甚至可能在缺乏制度支撑的情况下加剧分裂风险。真正具有可持续性的统一,必须建立在权利、参与与制度认同之上,而非单纯依赖形式主权或强制力量。
七、福建人视角:情感并不能替代制度
在涉及民族、历史与主权问题的学术讨论中,作者的身份背景往往会被隐含地视为立场来源,甚至被用来质疑论证的中立性。因此,有必要对作者的立场位置进行明确说明。本文作者出生于福建,与台湾在地理距离、语言文化与历史记忆上具有天然的近邻关系。这一身份并非论证的前提条件,但它构成了理解本文问题意识的重要背景。
正因如此,本文并不回避情感维度,而是有意识地区分情感认同与制度正当性,并明确指出:前者不能替代后者,尤其不能在现代政治中取代规范判断。
(一)近邻视角与“天然支持统一”的预期压力
在公共讨论中,福建身份常被视为“理应支持统一”的象征性位置。这种预期并非源于理性推论,而是源于一种身份推定:地缘接近、文化相似与历史联系,似乎自动转化为政治立场。
然而,这种推定本身恰恰体现了本文所批判的逻辑问题——它将身份事实直接转化为政治义务,而忽略了制度选择的规范前提。若身份可以替代选择权,那么政治合法性便不再依赖人民意志,而依赖出生背景。这一逻辑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是不可接受的。
(二)情感纽带的正当位置:理解而非授权
本文并不否认两岸之间存在深层情感联系。亲缘、语言、历史记忆与生活往来,确实构成理解彼此的重要基础。然而,这些情感纽带的正当位置,应当是理解与尊重他者选择的理由,而非否定其选择的授权来源。
换言之,情感可以解释“为何关心统一”,但不能回答“为何可以决定统一”。若将情感提升为统治正当性的依据,便会将关怀逻辑转化为控制逻辑,这在伦理上难以自洽。
(三)身份反思与规范一致性
作为福建人,本文作者既不主张以身份优势替他人作主,也不接受以身份压力迫使自己放弃规范判断。恰恰相反,这一身份强化了对制度一致性的要求:如果统一意味着制度倒退、权利压缩或选择权丧失,那么即便在情感上接近,也缺乏支持的规范理由。
这种立场并非“中立主义”,而是一种规范一致性的要求。支持统一或不反对独立,并非立场摇摆,而是基于同一选择权原则的逻辑推论。
(四)反对“替代性牺牲”的伦理立场
身份政治中一个常见陷阱,是要求某些群体为“更大的整体”作出替代性牺牲。在两岸语境中,这种牺牲往往被要求由台湾社会承担,而由他者在道德上加以赞许。
本文明确反对这种伦理结构。任何正当的政治选择,都不应以未经同意的牺牲为前提。作为与台湾具有深层联系的福建人,拒绝为他人安排牺牲,恰恰是一种负责任的伦理态度。
(五)身份视角的学术意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引入福建人视角,并非为了强化主观性,而是为了揭示一个常被忽视的事实:越是被期待“天然站队”的身份位置,越需要制度化的规范反思。正是在这些位置上,情感最容易被政治动员利用,规范原则也最容易被悬置。
因此,本文作者不提供情绪性证词,而在于展示一种自觉的学术立场:承认情感存在,但拒绝让情感取代制度判断;承认历史联系,但坚持现代政治的规范要求。
小结
本节通过对作者身份位置的反思,进一步强化了一个理念:统一的正当性不能源于情感、身份或历史期待,而必须建立在制度条件与人民选择之上。情感可以促成理解,但不能构成统治的授权基础。
全文结论:统一的前提不是口号,而是权利
本文通过规范政治理论、制度比较与案例分析,论证了一个核心命题:在现代政治语境中,“统一”并非天然正当的目标,而是一种需要被严格条件化的制度安排。其正当性不源于历史叙事、民族情感或人口规模,而取决于是否能够在现实层面保障个体的权利、尊严与选择自由。
首先,台湾的统一或独立问题,本质上并非领土技术问题,而是主权归属与公民授权问题。在现行中华民国宪政框架下,台湾社会已形成稳定的政治共同体,其政治前途应由台湾人民通过制度化程序自主决定。任何绕过这一程序、以外部意志替代人民选择的方案,都不具备民主合法性。
其次,仅有领土控制而缺乏权利、制度与责任的统一,并不构成现代政治意义上的统一。若统一不能带来法治平等、福利保障、政治参与与信息自由,而只是行政管辖范围的扩展,则其结果更接近支配关系的延伸,而非政治共同体的整合。
最后,若大陆社会希望“统一”对台湾社会产生现实吸引力,其前提不在于动员口号或施压手段或诉诸武力,而在于自身制度质量的实质提升。透明的公共财政、平等的社会福利、受保障的公民权利与可问责的政治结构,才是任何统一方案得以被理性考虑的基础。
因此,本文最终提出一个开放性的反问:如果统一不能首先改善人的处境,它为何应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和正义的目标?
在本文行将结束之际,我愿以公开而坦诚的方式,向潘贤掌先生说几句话—这也是对所有决策者说的话:
亲爱的贤掌兄,我们曾在同一制度语境中工作,彼此都清楚政策语言的重量,也理解现实决策所承受的结构性约束。正因如此,我对你今日所承担的角色,并非简单的立场评判,而是一种带着责任意识的期望。
本文反复论证的,并非反对统一本身,而是强调:任何在现代政治中被称为“统一”的方案,都必须经得起权利、制度与责任的检验。发展、融合、市场与产业,固然重要,但它们不能替代公民选择权,也不能替代制度对等所带来的政治正当性。若统一始终被表述为领土完整、机会、前景与动员目标,却回避权利是否平等、制度是否可选择、一党专政是否可否定、言论自由是否有保障、责任是否可追问这些根本问题,那么这种统一便难以获得真正的认同。
我期待你在继续推动两岸交流与合作的同时,能够在体制话语中,为这些被长期搁置的问题留下空间。不是替任何人作决定,而是承认:政治共同体的形成,不能先于人的授权;国家目标的实现,不能以个体权利的悬置为代价。
若统一真有未来,它应首先成为一种让人愿意选择的制度安排,而非必须服从的历史命题。愿你在制度之内,仍能保持对此问题的清醒、诚实与耐心——这不仅关乎两岸的未来,也关乎政治本身的尊严。
本文初稿完成于2025年圣诞节,2026年1月18日修改